江苏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2024-05-10

1. 江苏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内部审计工作,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内部审计是独立监督、检查和评价本单位及其所属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和其他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以及本单位内部管理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国家机关、金融机构、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第四条 下列单位应当设立内部审计机构,配备与内部审计工作要求相适应的专职内部审计人员:
  (一)管理和使用政府性资金、社会公共资金数额较大,或者所属单位较多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二)地方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
  (三)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型企业;
  (四)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其他单位。
  前款规定以外的单位,可以根据需要明确内部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
  需要设立独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其中应当报机构编制部门审批的,按照规定程序报批。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第六条 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单位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第七条 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审计委员会,配备总审计师。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职业资格,定期接受内部审计职业培训和后续教育。
  内部审计人员技术职务资格的考试、聘任以及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遵守内部审计准则,恪守职业道德规范。
  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兼职从事影响独立审计的经营或者财务管理工作。内部审计人员在实施内部审计时,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内部审计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审计准则,制定内部审计的具体办法;
  (二)将内部审计指导工作列入审计机关年度工作计划;
  (三)督促被审计单位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依照有关规定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四)检查和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质量;
  (五)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自律组织开展工作;
  (六)总结、交流内部审计工作经验,表彰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可以通过内部审计自律组织,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和监督管理单位开展内部审计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法律、法规以及审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部门、本系统内部审计制度和规范;
  (二)检查、指导管理单位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三)维护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的合法权益;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四条 实行内部审计制度的单位组织开展内部审计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贯彻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落实本级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的工作要求;
  (二)支持内部审计机构依法独立开展内部审计,保障内部审计工作所需经费和条件;
  (三)支持内部审计人员行使职责,提供内部审计人员培训教育条件,保持内部审计机构人员结构配备合理;
  (四)运用内部审计成果,促进审计整改,加强内部管理,提高政府性资金和国有资本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环境效益;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的领导下,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依法行使内部审计职权,对其负责并报告工作。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对下列事项实施审计:
  (一)财务计划或者单位预算和决算;
  (二)财政、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
  (三)经济效益和绩效管理;
  (四)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五)本单位具有管辖权限的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
  (六)建设项目预算、决算;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江苏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2. 江苏省内部审计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内部审计监督,维护单位合法权益,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内部审计是政府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组织(以下简称部门、单位)加强自我约束和监督,依法检查会计帐目及相关资产,监督财政、财务收支真实、合法、效益的行为。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政府部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其他经济组织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内部审计制度。第四条 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法指导和监督本地区的内部审计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内部审计的具体办法和制度;
  (二)指导和监督有关部门、单位内部审计人员、内部审计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三)开展内部审计理论研究,总结、交流内部审计工作经验,组织内部审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
  部门、单位内部审计机构负责指导本系统的内部审计工作。第二章 内部审计人员和内部审计机构第五条 实行内部审计制度的部门、单位根据需要配置内部审计人员。下列部门、单位根据需要依法设立内部审计机构:
  (一)财政、财务收支金额较大或者所属单位较多的政府部门;
  (二)受政府授权或委托经营国有资产的控股集团公司;
  (三)国有金融、保险机构;
  (四)国有大中型企业;
  (五)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的股份制企业;
  (六)财务收支金额较大的国有事业单位;
  (七)国家大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
  (八)其他需要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部门和单位。第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内部审计机构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领导下,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对本单位领导负责并报告工作。
  内部审计人员、内部审计机构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指导和监督。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并符合一定的条件。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其实施打击报复。第九条 实行内部审计制度的部门、单位应当保持内部审计人员的相对稳定,不得随意更换。第三章 内部审计人员、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权利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内部审计机构实施内部审计工作的内容是:
  (一)财务计划或者单位预算的执行和决算;
  (二)财政、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
  (三)经济效益;
  (四)内部控制制度;
  (五)经济责任;
  (六)资产运行状况及质量;
  (七)建设项目预算、决算;
  (八)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执行;
  (九)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内部审计机构可以对所属行业经济管理中的重要问题开展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社会审计组织应当尊重内部审计机构的评价和处理意见。经过测评认定的内部审计工作成果,可以作为国家审计、社会审计工作的参考依据。第十三条 实行内部审计制度的部门、单位应当根据要求向本级国家审计机关报送报表及相关资料。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内部审计机构实施内部审计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二)审核凭证、帐表、决算,检查资金和财产,检测财务会计软件,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参加有关会议;
  (四)对审计涉及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索取有关文件、资料等证明材料;
  (五)按照部门、单位的要求,对正在进行的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采取制止措施;
  (六)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和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意见;
  (七)对在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有权向所在部门、单位的负责人报告,并提出处理或者改进建议;第四章 内部审计程序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的主要程序:
  (一)根据上级部署和本部门、本单位的具体情况,拟订审计项目计划,报经本部门、本单位负责人批准;
  (二)实施审计前,应当通知被审计单位;
  (三)根据批准的项目审计计划实施审计;
  (四)提出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后,报送本部门、单位负责人审定;
  (五)经本部门、单位负责人批准,下达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
  (六)进行后续审计,检查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

3. 江苏省审计条例(2020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审计监督,维护财政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审计机关开展审计监督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和相关单位的财政收支,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以及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和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进行审计监督。第四条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绩效审计,对被审计单位配置、使用、利用财政资金和公共资源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进行审计评价。
  审计机关可以将绩效审计结果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绩效审计结果可以作为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单位改进决策以及管理的参考依据。第五条 审计机关根据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不能根据财政、财务隶属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的,根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
  两个以上国有资本投资主体投资的金融机构、企业事业组织和建设项目,由对主要投资主体有审计管辖权的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监督。不能确定主要投资主体的,由被审计单位登记注册地的审计机关管辖。
  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审计管辖范围。第六条 上级审计机关依法可以将其审计管辖范围内的特定审计事项,授权下级审计机关进行审计。被授权的审计机关在出具审计报告前应当将审计结果报告上级审计机关。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应当重点报告对预算执行的审计情况。必要时,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审计工作报告中指出的问题的纠正情况和处理结果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要求同级人民政府,对与重大事项有关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作出专项审计报告。第八条 审计机关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保证。
  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特定审计事项,审计机关可以提出专项经费申请,由本级财政部门按照规定予以安排。
  审计机关依法审计,不收取费用。第九条 审计机关及其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依法行使职权,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并依法接受监督。第二章 审计对象和内容第十条 审计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具体组织本级预算执行的情况,本级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征收预算收入的情况,与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部门、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下级人民政府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对其他取得财政资金的单位和项目接受、运用财政资金的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预算收支平衡情况;
  (二)重点支出的安排和资金到位情况;
  (三)预算超收收入的安排和使用情况;
  (四)部门预算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五)向下级财政转移支付情况;
  (六)上级财政补助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情况;
  (七)专项资金的安排、拨付和使用情况;
  (八)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批准预算的决议的执行情况。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在财政审计监督中,依法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一)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商业银行、预算等单位涉及的国库集中收付活动及其相关的财政收支情况;
  (二)财政转移支付涉及的相关地区、部门、单位对转移支付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
  (三)政府采购涉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机构等单位的政府采购活动及其相关的财政收支情况。

江苏省审计条例(2020修正)

4. 江苏省审计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审计监督,维护财政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审计机关开展审计监督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和相关单位的财政收支,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以及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和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进行审计监督。第四条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绩效审计,对被审计单位配置、使用、利用财政资金和公共资源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进行审计评价。

  审计机关可以将绩效审计结果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绩效审计结果可以作为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单位改进决策以及管理的参考依据。第五条 审计机关根据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不能根据财政、财务隶属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的,根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

  两个以上国有资本投资主体投资的金融机构、企业事业组织和建设项目,由对主要投资主体有审计管辖权的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监督。不能确定主要投资主体的,由被审计单位登记注册地的审计机关管辖。

  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审计管辖范围。第六条 上级审计机关依法可以将其审计管辖范围内的特定审计事项,授权下级审计机关进行审计。被授权的审计机关在出具审计报告前应当将审计结果报告上级审计机关。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应当重点报告对预算执行的审计情况。必要时,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审计工作报告中指出的问题的纠正情况和处理结果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要求同级人民政府,对与重大事项有关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作出专项审计报告。第八条 审计机关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保证。

  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特定审计事项,审计机关可以提出专项经费申请,由本级财政部门按照规定予以安排。

  审计机关依法审计,不收取费用。第九条 审计机关及其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依法行使职权,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并依法接受监督。第二章 审计对象和内容第十条 审计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具体组织本级预算执行的情况,本级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征收预算收入的情况,与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部门、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下级人民政府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对其他取得财政资金的单位和项目接受、运用财政资金的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预算收支平衡情况;

  (二)重点支出的安排和资金到位情况;

  (三)预算超收收入的安排和使用情况;

  (四)部门预算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五)向下级财政转移支付情况;

  (六)上级财政补助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情况;

  (七)专项资金的安排、拨付和使用情况;

  (八)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批准预算的决议的执行情况。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在财政审计监督中,依法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一)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商业银行、预算等单位涉及的国库集中收付活动及其相关的财政收支情况;

  (二) 财政转移支付涉及的相关地区、部门、单位对转移支付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

  (三) 政府采购涉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机构等单位的政府采购活动及其相关的财政收支情况。

5. 江苏省审计厅的信息公开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7年1月17日经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8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条例》,本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均应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厅编制了《江苏省审计厅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厅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在江苏省审计厅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栏目查阅《指南》。一、江苏省审计厅政府主动公开信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根据需要向各级政府和县级以上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信息。依照《国家保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公开。政府公开信息分类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分类:按主题、组配和体裁分类。按主题分为综合政务、法制建设、财政审计、行政事业审计、农业与资源环保审计、金融审计、企业审计、社会保障审计、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外资审计、经济责任审计、内部审计、审计信息化、人事管理、机关党建、纪检监察、审计理论研究和其他等18个类别。按组配分为机构概况、政策法规、规划计划、审计公文、工作动态、公(通)告信息、人事信息和资金信息等8个类别。按体裁分为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批复、意见、函和其他等9个类别。获取方式政府信息自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主动向社会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主要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政府公报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二、依申请公开的有关事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厅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通过互联网、信函、传真等途径向有关部门申请获取。有关部门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分析或者其他处理。受理机构(接受网上和信函、传真申请)江苏省审计厅办公室。办公地址:南京市江苏路178号。提出申请申请表可向受理机构申请领取或自行复制,也可在江苏省审计厅门户网站上下载电子版本。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在江苏省审计厅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后,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受理机构电子邮箱即可。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单位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申请人能够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事先确定所需信息的索引号的,我厅将当场答复或者立即答复予以公开。2.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3.特别程序。申请人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向我厅提交书面申请。申请处理本厅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将当场登记。除可以当场予以答复的外,自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实质性审查,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作出答复:①属于应当公开且已主动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属于应当公开但尚未公开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信息内容,并及时向社会公开;②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的政府信息;③属于不予公开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④厅机关不掌握申请信息的,应当协助将申请转递相关受理机关,同时告知申请人转递情况和联系方式;⑤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⑥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的,经上一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同意,可以将答复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本厅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流程参见流程图。三、申诉程序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有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上级政府机关举报,接受举报的机关将予以调查处理。当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申请人或者第三方经济损失,申请人或者第三方可以依法请求赔偿。

江苏省审计厅的信息公开指南

6. 江苏省审计厅的其他事项

(一)地方各级审计机关领导干部的管理,实行双重领导、以地方党委为主的体制。省辖市党委在任免、调动、奖惩省辖市审计机关负责人时,应事先征求省审计厅的意见。省审计厅要协助省辖市党委加强对省辖市审计机关领导班子的考察了解,经常反映情况,主动提出领导班子配备、调整的建议。(二)省审计厅直属审计一、二、三局受省审计厅的委托和安排,负责对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承担省审计厅交办的审计任务。

7. 江苏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本省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促进我省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以本省国有资产投资或者融资为主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均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与国家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设计、施工、采购等单位的财务收支,也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第三条 本省各级审计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对所管辖的国家建设项目实施开工前审计、总预算或者概算执行情况审计、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和年度决算、竣工决算审计监督。
  各级计划、经济、财政、建设、工商、税务、国土、环保、金融、监察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审计机关开展对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第四条 国家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加强对本单位和本系统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
  内部审计机构和社会审计组织的审计业务质量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审计机关和内部审计机构履行审计监督职责,不得收取审计费用;受委托办理审计查证的社会审计组织的审计费用,由委托方支付。第五条 本省各级审计机关应当依照国家建设项目投资主体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不能根据财政、财务隶属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的,根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有资产投资主体投资的建设项目,由对其中投资比例最大的投资主体有管辖权的审计机关审计;投资比例相等的,由该建设项目所在地审计机关管辖;审计机关之间对审计管辖有争议的,由争议双方的共同上级审计机关协调,协调不成的由协调的审计机关指定管辖。
  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应当防止不必要的重复。第六条 本省各级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章和本级人民政府、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确定国家建设项目年度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有计划地开展审计监督。第七条 审计机关实施对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对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的结果,依法出具审计意见书,依法需要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由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处罚的,应当作出审计建议书,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意见。对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审计决定,建设、施工以及其它与建设项目相关的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第八条 国家建设项目立项审批后、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有管辖权的审计机关提出开工前审计的申请。有管辖权的审计机关应当及时受理并于受理之日起的15日内完成对该建设项目的开工前审计,并出具相应的审计意见书。审计机关出具的国家建设项目开工前审计意见书,是有关部门核发开工报告或者施工许可证的依据之一。第九条 申请开工前审计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审计机关报送下列资料:
  (一)开工前审计申请报告和国家建设项目开工前审计申请表;
  (二)国家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批准文件;
  (三)国家建设项目的资金来源依据资料和前期财务支出和资金结存资料;
  (四)国家建设项目用地、规划和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
  (五)国家建设项目办理纳税申报的有关资料;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第十条 国家建设项目开工前审计监督的内容:
  (一)建设项目开工前基本建设程序执行情况和项目建设规模、总投资批准情况;
  (二)建设资金来源渠道的合法性,已到位资金的真实性和项目前期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监督的其他事项。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预算(概算)执行情况实施审计监督期间,建设、施工等与建设项目相关的单位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的预算(概算)编制资料及有权部门的批准文件;
  (二)建设项目的合同文本和招标、投标有关资料;
  (三)建设项目施工图纸和设计图纸变更等资料;
  (四)建设项目的内部控制制度资料;
  (五)财务会计报表、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及其他会计资料;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江苏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8. 2019年江苏审计师考试合格名单及标准已公布!

【导读】审计师考试属于财会经济类考试,无论是初级审计师还是中级审计师,或者是更高级别的考试,都是需要考生们认真进行备考的,考试结束后,成绩会在各省市官网进行公布,今天给大家带来的是江苏审计师考试合格名单等相关内容,下面我们就一起来看看吧。

1、合格人员名单下载官网是江苏省人事考试网。
2、名单公示期是2020年1月14日至1月21日。
3、考试合格证明的打印是在网上公示期结束后4个工作日,登录江苏省人事考试综合业务办理平台进行打印,具体网址是http://jiangsu.nomax.vip/bas
4、举报受理方式: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12333综合咨询服务网(http://jshrss.jiangsu.gov.cn/col/col45237/index.html)— 
投诉举报栏目,进行投诉举报。
不知道以上的名单里你是否在其中,如果在,那么恭喜你通过考试了,如果没有也不要灰心丧气,积极准备江苏审计师2020年的考试就可以了,对于初次备考的考生,一定要先了解考取审计师的优势,然后再决定自己是否进行报名,加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