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的季报,半年报,年报在什么时间公布?

2024-05-15

1. 上市公司的季报,半年报,年报在什么时间公布?

上市公司年报披露时间:每年1月1日——4月30日。上市公司半年报披露时间:每年7月1日——8月30日。上市公司季报披露时间:1季报:每年4月1日——4月30日。2季报(中报):每年7月1日——8月30日。3季报: 每年10月1日——10月31日4季报 (年报):每年1月1日——4月30日。拓展资料1.上市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中的一个特定组成部分,它公开发行股票,达到相当规模,经依法核准其股票进入证券集中交易市场进行交易。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送有关文件。证券交易所依照本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决定是否接受其股票上市交易。2.根据我国《证券法》第50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3)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4)公司在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5)证券交易所可以规定高于前款规定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上市公司必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公开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在每会计年度内半年公布一次财务会计报告。上述条件是为了使上市公司具有较高的素质、较大的规模、股权合理分布,能形成一定的交易量,在投资者中形成较好的声誉。3.上市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中的一个特定组成部分,它公开发行股票,达到相当规模,经依法核准其股票进入证券集中交易市场进行交易。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送有关文件。证券交易所依照本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决定是否接受其股票上市交易。

上市公司的季报,半年报,年报在什么时间公布?

2. 上市公司年报一般几月份出

法律分析:1.上市公司年报披露时间:每年1月1日——4月30日。
2.上市公司半年报披露时间:每年7月1日——8月31日。
3.上市公司季报披露时间: 1季报 每年4月1日——4月30日。 2季报也就是半年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公开发行新股时,必须公告新股招股说明书和财务会计报告,并制作认股书。
本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公开发行新股。

3. 上市公司一季度报表什么时候出

1、季报要求在季度结束后一个月内披露,半年报要求在半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披露,年报要求在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披露,所以,一季报4月1日-4月30日,半年报7月1日-8月31日,三季报10月1日-10月31日,年报1月1日-4月30日,二季报、四季报分别随半年报和年报披露,不单独披露。上市公司要在规定的时间段披露财务报表,如果违反规定,也是要受到处罚的,迟发季报的处罚为股票遭停牌。
2、上市公司财务报表的公布时间,具体发布时间请到交易所网站查询定期报告披露的时间,都是有公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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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一季度报表什么时候出

4. 上市公司半年报披露时间是多久

1、上市公司年报披露时间:每年1月1日--4月30日。
2、上市公司半年报披露时间:每年7月1日--8月30日。
3、上市公司季报披露时间:1季报:每年4月1日--4月30日。2季报(中报):每年7月1日--8月30日。3季报:每年10月1日--10月31日。
一、公司上市程序
根据《证券法》与《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的程序如下:
1、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出股票上市申请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必须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授权证券交易所根据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核准公司股票上市申请。
2、接受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核准
对于股份有限公司报送的申请股票上市的材料,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审查,符合条件的,对申请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驳回;缺少所要求的文件的,可以限期要求补交;预期不补交的,驳回申请。
3、向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提出上市申请
二、上市公司与普通公司的区别
主要有以下几点:
1、上市公司相对于非上市股份公司对财务批露要求更为严格。
2、上市公司的股份可以在证券交易所中挂牌自由交易流通(全流通或部分流通,每个国家制度不同),非上市公司股份不可以在证交所交易流动。
3、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之间他们的问责制度不一样。
4、上市公司上市具备的条件是:股本部总额达3000万元以上。
最后,上市公司能取得整合社会资源的权利(如公开发行增发股票)非上市公司则没有这个权利。

5. 上市公司的季报,半年报,年报在什么时间公布?

  据我国>
规定,上市公司的年报必须在次年的1月至6月的时间段公布,最晚在六月底;半年报是6月结束的后两个月内公布,也就是7月-8月,并不晚于8月;季报是每个季度结束后的一个月内公布,不得拖延。
一季报:4月30日前;
半年报:8月31日前;
三季报:10月31日前;
年报:次年4月30日前。

上市公司的季报,半年报,年报在什么时间公布?

6. 上市公司半年报最晚什么时候披露完毕!

  按规定是最晚是8月底必须全部出完;并且规定如果是8月出半年报的公司,必须在7月底前出预告。
  1、上市公司年报披露时间:每年1月1日——4月30日。
  2、上市公司中年报披露时间:每年7月1日——8月30日。
  3、上市公司季报披露时间:
  1季报:每年4月1日——4月30日。
  2季报(中报):每年7月1日——8月30日。
  3季报: 每年10月1日——10月31日
  4季报 (年报):每年1月1日——4月30日。

  注:1、迟发季报处罚:股票将遭停牌. 1季报在4月30日前,3季报10月31日前未披露季报的上市公司,前者自5月1日起,后者自11月1日起,交易所将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同时对公司及相关人员予以公开谴责。
  2、迟发年报、中报处罚:与迟发季报处罚类似,即从规定披露时间结束日止,凡是未作披露的上市公司,下个月第一天起实施停牌。

7. 上市公司年报最晚什么时候发布

上市公司年报公布时间:每年1月1日——4月30日。上市公司半年报披露时间:每年7月1日——8月30日。上市公司季报披露时间: 一季报:每年4月1日——4月30日; 二季报(中报):每年7月1日——8月30日; 三季报: 每年10月1日——10月31日; 四季报 (年报):每年1月1日——4月30日. 注: 二季报按规定是最晚是8月底必须全部出完;并且规定如果是8月出半年报的公司,必须在7月底前出预告。拓展资料常见的股票术语1、多头:股价长期保持上涨势头的股票市场称为多头市场。2、空头:股价长期保持下跌势头的股票市场称为多头市场。3、震荡:股价在一个区间波动,就像在一个箱子里面一样,没有明显的走势趋势。4、整理:股市上的股价经过大幅度迅速上涨或下跌后,遇到阻力线或支撑线,原先上涨或下跌趋势明显放慢,开始出现区间震荡,并持续一段时间,这种现象称为整理。5、反弹:在股市上,股价呈不断下跌趋势,终因股价下跌速度过快而反转回升到某一价位的调整现象称为反弹。一般来说,股票的反弹幅度要比下跌幅度小,通常是反弹到前一次下跌幅度的三分之一左右时,又恢复原来的下跌趋势。6、反转:股价朝原来趋势的相反方向移动叫做反转,分为向上反转和向下反转。向上反转是从空头趋势变成多头趋势,向下反转是从多头趋势变成空头趋势。7、跳空:开盘价高于或者低于前一天的最高价或者最低价。高于前一天的最高价叫做向上跳空,低于前一天的最低价叫做向下跳空。8、超卖:指股价跌到远远低于正常股价的价位,股价的过度下跌的一种技术名词,又叫超跌。9、超买:指股票价格升至基本面因素无法支持的水平,通常发生在价格短时间内急涨之后。超买意味着价格很容易出现向下修正。10、套牢:买进股票后股价却下跌,持股市值处于浮亏的状态。11、换手率:某一段时期内的成交量/发行总股数×100%,通过换手率可以知道一只股票交易的活跃度,一般来说,当换手率达到10%-50%,就是非常活跃了,换手率低于1%的股票就说明股性很差,没有大资金介入。

上市公司年报最晚什么时候发布

8. 上市公司年报最晚什么时候发布

六月底上市公司的年报必须在次年的1月至6月的时间段公布,最晚在六月底;半年报是6月结束的后两个月内公布也就是7月-8月,并不晚于8月;季报是每个季度结束后的一个月内公布,不得拖延。扩展资料:一,定义上市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中的一个特定组成部分,它公开发行股票,达到相当规模,经依法核准其股票进入证券集中交易市场进行交易。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送有关文件。证券交易所依照本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决定是否接受其股票上市交易。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股票经CSG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3)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4)公司在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5)证券交易所可以规定高于前款规定的条件,并报CSG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上市公司必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公开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在每会计年度内半年公布一次财务会计报告。上述条件是为了使上市公司具有较高的素质、较大的规模、股权合理分布,能形成一定的交易量,在投资者中形成较好的声誉。三,法律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要求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者证券公司协助冻结债务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该股票已设立质押且质权人非案件保全申请人或者申请执行人的,适用本意见。  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股票进行轮候冻结的,不适用本意见。  第二条 人民法院冻结质押股票时,在协助执行通知书中应当明确案件债权额及执行费用,证券账户持有人名称(姓名)、账户号码,冻结股票的名称、证券代码,需要冻结的数量、冻结期限等信息。  前款规定的需要冻结的股票数量,以案件债权额及执行费用总额除以每股股票的价值计算。每股股票的价值以冻结前一交易日收盘价为基准,结合股票市场行情,一般在不超过20%的幅度内合理确定。  第三条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者证券公司受理人民法院的协助冻结要求后,应当在系统中对质押股票进行标记,标记的期限与冻结的期限一致。  其他人民法院或者其他国家机关要求对已被标记的质押股票进行冻结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者证券公司按轮候冻结依次办理。  第四条 需要冻结的股票存在多笔质押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某一笔或者某几笔质押股票进行标记。未指定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者证券公司对该只质押股票全部进行标记。  第五条 上市公司依照相关规定披露股票被冻结的情况时,应当如实披露人民法院案件债权额及执行费用、已在系统中被标记股票的数量,以及人民法院需要冻结的股票数量、冻结期限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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