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应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最新监管要求

2024-05-11

1. 如何应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最新监管要求

 
如何应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最新监管要求
 
◆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及时备案私募基金

  1、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新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在办结登记手续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私募基金产品的备案;

  2、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已登记满12个月且尚未备案首只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在2016年5月1日前完成私募基金产品的备案;

  3、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已登记不满12个月且尚未备案首只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在2016年8月1日前完成私募基金产品的备案。


  ◆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报送义务

  1、 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尽快按时履行季度、年度和重大事项信息报送更新义务;

  注:
  (1)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的相关规定,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未按时履行季度、年度和重大事项信息报送更新义务的,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完成相应整改要求之前,中国基金业协会将暂停受理该机构的私募基金产品备案申请。

  (2)私募基金管理人未按时履行季度、年度和重大事项信息报送更新义务累计达2次的,中国基金业协会将其列入异常机构名单,并通过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平台(http://gs.amac.org.cn)对外公示。一旦私募基金管理人作为异常机构公示,即使整改完毕,至少6个月后才能恢复正常机构公示状态。

   2、及时按《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公示年度报告;

  注:
  (1)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因违反《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相关规定,被列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严重违法企业公示名单的,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完成相应整改要求之前,中国基金业协会将暂停受理该机构的私募基金产品备案申请。同时,中国基金业协会将其列入异常机构名单,并通过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平台(http://gs.amac.org.cn)对外公示。一旦私募基金管理人作为异常机构公示,即使整改完毕,至少6个月后才能恢复正常机构公示状态。

  (2)新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机构被列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严重违法企业公示名单的,中国基金业协会将不予登记。

  ◆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提交登记/变更法律意见书

  1、为进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变更、基金备案需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情形有哪些?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新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发生部分重大事项变更,需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提交中国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具体适用情形如下:

  ①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新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需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作为必备申请材料。对于《公告》发布之日前已提交申请但尚未办结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机构,应按照上述要求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②已登记且尚未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首次申请备案私募基金产品之前按照上述要求补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③已登记且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中国基金业协会将视具体情形要求其补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④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变更控股股东、变更实际控制人、变更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等重大事项或中国基金业协会审慎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的,应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

  2、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需对哪些事项进行核查?

  按《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律师在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应就下述事项逐条发表法律意见:

  (1)申请机构是否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并有效存续。

  (2)申请机构的工商登记文件所记载的经营范围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机构的名称和经营范围 中是否含有“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 投资”、“创业投资”等与私募基金管理人业务属性密切相关字样;以及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中是否含有“私募”相关字样。

  (3)申请机构是否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 22 条专业化经营原则,说明申请机构主营业务是 否为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申请机构的工商经营范围或实际经 营业务中,是否兼营可能与私募投资基金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是否兼营与“投资管理”的买方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是否兼营其他非金融业务。

  (4)申请机构股东的股权结构情况。

  (5)申请机构是否具有实际控制人。

  (6)申请机构是否存在子公司(持股 5%以上的金融企业、上市公司及持股 20%以上的其他企业)、分支机构和其他 关联方(受同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金融企业、资产管理机构或相关服务机构)。

  (7)申请机构是否按规定具有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业务所需的从业人员、营业场所、资本金等企业运营基本设施和条件。

  (8)申请机构是否已制定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9)申请机构是否与其他机构签署基金外包服务协议,并说明其外包服务协议情况,是否存在潜在风险。

  (10)申请机构的高管人员是否具备基金从业资格,高管岗位设置是否符合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要求。

  (11)申请机构是否受到刑事处罚、金融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者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申请机构及其高管人员是否受到行业协会的纪律处分;是否在资本市 场诚信数据库中存在负面信息;是否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是否被列入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录;是否在“信用中国” 网站上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等。必要时,申请机构及其高管人员需出具相关证明文 件。

  (12)申请机构最近三年涉诉或仲裁的情况。

  (13)申请机构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14)经办执业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3、如何聘请律师事务所并为出具法律意见做准备?

  ①根据最新监管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具有相应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及其他规范经营要求,因此应聘请具有基金综合服务能力和丰富实务经验的律师事务所,以助企业建立、完善相应的基金管理制度,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内控制度,并为基金募投管退业务提供良好的法律服务。

  ②聘请律所后,应当按照律所出具的尽职调查清单,提供相关的材料,并接受、配合律师开展尽职调查工作,按律师的要求进行相应的规范,出具相关承诺保证等。

  ◆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时提交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第21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年度四月底之前,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填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

  注:
  (1)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未按要求提交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的,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完成相应整改要求之前,中国基金业协会将暂停受理该机构的私募基金产品备案申请。同时,中国基金业协会将其列入异常机构名单,并通过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平台(http://gs.amac.org.cn)对外公示。一旦私募基金管理人作为异常机构公示,即使整改完毕,至少6个月后才能恢复正常机构公示状态。

  (2)新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机构成立满一年但未提交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的,中国基金业协会将不予登记。

  ◆ 尽快获得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从业资格

  •从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其高管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总经理、副总经理、合规\风控负责人等)均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从事非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至少2名高管人员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其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合规\风控负责人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已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管人员,应当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及《关于基金从业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要求,每年度完成15学时的后续培训方可维持其基金从业资格。

  •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上述规定,自查相关高管人员取得基金从业资格情况,并于2016年12月31日前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提交高管人员资格重大事项变更申请,以完成整改。逾期仍未整改的,中国基金业协会将暂停受理该机构的私募基金产品备案申请及其他重大事项变更申请。中国基金业协会将持续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平台(http://gs.amac.org.cn)对外公示该机构相关高管人员的基金从业资格相关情况。

  注:基金从业资格可通过以下四种方式获得:

  (1)通过基金从业资格考试。基金从业资格考试的考试科目含科目一《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及科目二《证券投资基金基础知识》。根据中国基金业协会《关于基金从业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基协字[2015]112号),符合相关考试成绩认可规定情形的,可视为通过基金从业资格考试。

  (2)最近三年从事投资管理相关业务并符合相关资格认定条件。此类情形主要指最近三年从事资产管理相关业务,且管理资产年均规模1000万元以上。

  (3)已通过证券从业资格考试、期货从业资格考试、银行从业资格考试并符合相关资格认定条件;或者通过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等金融相关资格考试并符合相关资格认定条件。

  (4)中国基金业协会资格认定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拟通过上述第(1)、(2)情形的认定方式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管人员,还应通过基金从业资格考试科目一《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考试,方可认定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已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管人员,应当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及《关于基金从业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要求,每年度完成15学时的后续培训方可维持其基金从业资格。

如何应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最新监管要求

2. 私募基金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1、主要为该规则制定依据。该办法的制定依据包括《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公司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国际创业投资业的通行做法。
2、私募基金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1)词语定义及说明
A所谓项目投资,包括以各种方式进行的长期项目投资和短期项目投资,的股权并购基金(以下简称“并购基金”)以股权或债权方式进行的项目投资。
所谓长期项目投资,是指投资期限在1年以上,以股权投资的方式直接投资于(资源类)高新技术企业或技术VC企业,在设定的持股时间内采取多种变现方式撤出投资并获得增值的投资行为。普通股,优先股等都属于该投资方式。
所谓短期项目投资,是指投资期限在1年以内,以国债现货及国债回购、新股认购或以机构投资者身份参与短期资金拆借、二级市场证券投资、可转股债投资、新股配售等方式进行短期资金运作的投资行为。(尽可能少进行短期投资)
B管理公司之股权投资事业部(以下简称“股权投资事业部”)进行投资,并提供投资资金,博雅基金管理公司为资金的受托方,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是并购基金与博雅基金管理公司之间的关系;
并购基金按照约定向博雅基金管理公司支付管理费,(由事业部按比例向基金管理公司提取管理佣金),获取委托资金的投资收益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作为受托方,(股权投资事业部是经基金管理公司决策批准的投资项目的具体执行人。)基金管理公司是投资项目的管理主体及决策人,他对项目的选择、立项、初审、审慎调查、拟投资项目的执行及已投资项目的管理等各种投资活动进行直接负责,基金管理公司根据所管理项目的投资金额获取相应的管理费,并按投资项目的增值获取相应的分红。
(2)项目跟进
通常会鼓励股权投资事业部投资经理个人与公司、并购基金或投资人共同投资;对早期项目而言,原则上还规定投资经理必须要按比例与公司、并购基金及投资人共同投资。
(3)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一般规定由投资经理或投资经理级别以上人员担任,他应当独立承担项目的投资,而助理投资经理则规定必须与投资经理级别以上人员共同承担项目的投资,不得单独承担项目的投资。
(4)投资资金的分配
为了确保基金管理公司与投资者能获得持续而稳定的投资收益,一般规定要对长期投资资金与短期投资资金进行合理分配。

3. 《私募基金管理条例》将给管理人登记带来哪些新

一、夯实私募基金监管法律基础
01
众所周知,目前私募基金业务领域内的立法体系中,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处于“法律”地位,是私募领域内的最高层级的法规。本次征求意见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立法层级上则属于行政法规,效力等级仅次于《证券投资基金法》。
此前法务部曾发文《私募基金监管法规体系全景扫描丨专题研究》,对私募基金设立、运营等涉及的法规体系进行扫描;还曾发文《私募基金逐步构建“7+2”自律体系丨专题研究》,解析私募基金构建的是“7+2”自律体系。
随着本次征求意见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的出台,私募行业的“一法、一规、三规章、七办法、两指引”的监管体系将搭建完毕。具体是指:
【一法】
《证券投资基金法》(2015年4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
【一规】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
【三规章】
1、《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8月21日,证监会令[105]号)
2、《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行管理暂行规定》(2016年07月14日,证监会公告[2016]13号)
3、《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2016年12月12日,证监会令第130号)
【七办法】
1、《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2014年2月7日,计划修订)
2、《基金从业资格考试管理办法(试行)》(2015年7月24日,计划修订)
3、《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16年2月4日)
4、《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2016年4月15日)
5、《私募投资基金服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2017年3月1日)
6、《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从事投资顾问业务管理办法》(未出)
7、《私募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未出)
【两指引】
1、《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2016年2月1日)
2、《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契约型、公司型、合伙型)》(2016年4月18日)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趋严”
02
征求意见稿在第二章设专章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加以规范。虽然具体条文仅有八条,但通读下来,我们的感觉是: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日趋严格,对登记为管理人的机构要求更加规范严格。
1、明确自然人不能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
征求意见稿第六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担任。”这一规定明确的将自然人排除在管理人之外。
事实上,这一规定沿袭了中基协目前的做法。在《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一)》中:“二、自然人是否能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答复: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担任。自然人不能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
2、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具备的“软硬件”条件
征求意见稿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有满足业务运营需要的营业场所、从业人员、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管理业务相关的其他设施,有完善的风控合规、内部稽核监控和信息安全等制度”。
目前,律师事务所在为私募机构出具《法律意见书》时,会重点审核申请机构的“人、财、物以及相关制度”能否满足私募机构日常业务所需。征求意见稿此次则对私募机构提出了“软、硬件”方面的基本要求:“硬件”条件包括满足业务运营需要的(1)营业场所;(2)从业人员;(3)安全防范设施;(4)与基金管理业务相关的其他设施。“软件”条件则包括(1)风控合规制度;(2)内部稽核监控制度;(3)信息安全制度。
3、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在正式开展业务前履行登记手续
征求意见稿第十一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初次开展资金募集、基金管理等私募基金业务前向基金行业协会提交相关材料,履行登记手续。”同时,第十二条明确:“未经登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基金”、“基金管理”等字样或者近似名称进行本条例规定的投资活动。”
需要提醒关注的是,除现行要求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内部制度等文件外,再次重申强调要求提供“资本证明文件”,并要求将“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或者合伙人名单”作为单独文件提交。根据经验,中基协认可的“资本证明文件”是指银行对账单、验资报告或者审计报告;工商部门的登记资料中,如果能够反映出资情况的,只要提供加盖工商部门印章的书面文件,也能为中基协所接受。
4、明确不得担任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主要股东的负面情形
征求意见稿第七条规定了“犯罪、行政处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等负面情形。对于“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未逾3年的”判断,今后可能需要申请机构及其股东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而“最近3年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金融监管、税收、海关等行政机关处以行政处罚的”判断,则仍将依靠申请机构自身出具的《承诺书》。对于净资产及负债比的判断,则须借助财务报表或审计报告。对于“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判断,则须查验相关裁判文书,并由申请机构及股东出具相应《承诺书》。同时,我们认为,对于申请机构或是作为单位的股东方,需要查验其财务报表,特别是各项应付款情况,结合具体材料对是否属于“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作出判断。
5、规范董监高、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其委派代表任职要求
征求意见稿第八条以“负面清单”方式对董监高、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其委派代表任职要求作出了明确。大多内容源于《公司法》关于董监高的任职要求,但高于《公司法》的要求。另外增加了“因违法行为被开除”和“因违法行为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被取消资格”的特殊人员限制。
今后对申请机构的董监高、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其委派代表的任职资格审查事项增加。该等人员,除须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外,还须结合其履历进行必要的调查。
6、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被注销登记的情形
(1)管理人自身原因:包括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因非法集资、非法经营等重大违法行为被追究法律责任的;不具备“软硬件”要求且在规定期限内不予改正,情节严重的。
(2)管理人自行申请注销登记的。
(3)因产品原因:包括登记后6个月内未备案首只私募基金的;所管理的私募基金全部清盘后,12个月内未备案私募基金的。
三、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期限不变
03
根据目前的规定及操作实践,通常在《法律意见书》正式提交后1-2周内会有一次意见反馈。而每次反馈意见后,申请机构重新补提法律意见书后,审核日期须重新计算。因此,在实践操作中,“意见反馈”成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期限中的“不可测因素”。
本次征求意见稿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报送的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基金行业协会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基金行业协会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公告的方式办结登记手续。”
于是乎有人将之解读为审核周期将“大幅缩短”。对此,我们有不同看法。我们认为,规定中的“协会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仅针对申请机构“报送的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而非协会对申报内容的实质审核。事实上,此处的“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在实践操作中已无实际意义,因为目前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材料均通过资产管理综合报送平台电子报送,如果出现“报送的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则根本无法通过系统提交。至于受理登记申请后的20个工作日内,中基协仍将对申报材料进行实质审核,仍可能提出“反馈意见”。
因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期限并不会因为条例的实施而发生根本性变化,也无法改变目前实务中协会多次反馈、登记周期过长的现状。这一状况的改善,只能寄希望于中基协操作口径的变化或是《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的修订。

《私募基金管理条例》将给管理人登记带来哪些新

4.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时机构需要制定哪些基本制度

律师事务所及其经办律师在对申请机构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开展尽职调查时,应当核查和验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申请机构是否已制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第四条第(八)项所提及的完整的涉及机构运营关键环节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二、判断相关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符合中国基金业协会《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的规定;
三、评估上述制度是否具备有效执行的现实基础和条件。例如,相关制度的建立是否与机构现有组织架构和人员配置相匹配,是否满足机构运营的实际需求等。
考虑到我国私募基金行业的发展现状,为支持私募基金管理人特色化、差异化发展,保障私募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中国基金业协会鼓励私募基金管理人结合自身经营实际情况,通过选择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外包服务机构的专业外包服务,实现本机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目标,降低运营成本,提升核心竞争力。

5.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制度规定是什么?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制度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私募投资基金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私募投资基金行业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央编办关于私募股权基金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系指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包括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以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
第三条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私募基金备案,对私募基金业务活动进行自律管理。
第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提供私募基金登记和备案所需的文件和信息,保证所提供文件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第二章基金管理人登记
第五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向基金业协会履行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并申请成为基金业协会会员。
第六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登记,应当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如实填报基金管理人基本信息、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基本信息、股东或合伙人基本信息、管理基金基本信息。
第七条登记申请材料不完备或不符合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要求及时补正。
申请登记期间,登记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告知基金业协会并变更申请登记内容。
第八条基金业协会可以采取约谈高级管理人员、现场检查、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相关专业协会征询意见等方式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登记申请材料进行核查。
第九条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登记申请材料完备的,基金业协会应当自收齐登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以通过网站公示私募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办结登记手续。网站公示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包括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称、成立时间、登记时间、住所、联系方式、主要负责人等基本信息以及基本诚信信息。
公示信息不构成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管理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基金资产安全的保证。
第十条经登记后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基金业协会应当及时注销基金管理人登记。
以上内容就是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制度的相关法律规定了,制定本法律主要是为了能更好的维护各位股民朋友们的合法权益,其中对于登记人也是要求一定要办理一定的手续的,而且如果登记人不符合规定的就会要求改正的,主要是管理登记人的登记规范和诚信的。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制度规定是什么?

6. 私募基金管理人存在有哪些风险

1.法律和政策风险
对于国内私募基金而言,目前存在的最主要问题是缺乏法律依据和政策支持,使其处于法律和政策的边缘地带。迄今,我国的《证券法》、《信托法》等法律的条文都没有对私募基金的含义、资金来源、组织方式、运行模式等问题做出明确规定。2003年10月《证券投资基金法》出台,由于存在诸多争议,仍未能够为私募基金“正名”。
从外表看,许多基金似乎都有合法身份,但如果对其经营的业务进行深究,其中一些机构很容易让人与“地下集资”、“非法集资”联系在一起。正是由于私募基金的法律地位得不到承认,其经营活动一直游离于法律和政策监管之外,一旦发生违约行为,不论基金管理者还是投资者都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因而面临很大的法律和政策风险,并且基金规模越大,这种法律和政策风险就越高。
2.道德风险
私募基金的组织结构是一种典型的委托?代理机制,有限合伙人将资金交给一般合伙人负责经营,只对资金的使用作出一般性的规定,通常并不干预基金经理的具体运营。
在运营过程中,私募基金经理和基金持有人都追求期望投资收益最大,私募基金经理越努力,收益越大,可是私募基金经理除了拿固定的管理费之外,还可以拿业绩提成费用,当业绩提成费用大于管理费用时,私募基金经理并不会采取使双方利益最大化的投资策略,因为这样选择并不能使其本身利益最大化,而是可能会滥用自己的职权去追求更多的个人利益,从而使基金持有人的资产将承受更大的风险,所以即使私募基金有较为优越的激励安排,但代理人的道德风险仍然存在。
3.操作风险
私募基金的投资策略具有隐蔽性,国际上一般对私募基金的信息披露没有严格的限制,这就会造成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不利于对基金持有人利益的保护。在没有外在约束机制的情况下,私募基金追逐利益的投机本性,可能会让它们为了获取巨额的利润,与上市公司串谋,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股价等违法行为。这些操作风险都会给投资人和市场带来很大的危害。基金管理人的个人操守不好衡量,如果管理人不遵守合同,就会给投资人造成损失。
私募基金的流动性风险私募基金一般都具有很长的锁定期,在这期间资金不准撤出,以此来保证基金运作的持续性和稳定性,对基金经理的投资策略不造成影响。私募基金不能上市交易,因此风险不能随时转移,持有人只有等待持有期满才能变现,基金持有人可能在基金封闭期内会因为资金难以变现而发生债务危机甚至破产。

7.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要求有哪些

法律分析: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要求有:1、名称应符合《名称登记管理规定》。2、投资基金公司“注册资本(出资数额)不低于5亿元,全部为货币形式出资。3、至少3名高管具备股权投基金管理运作经验或相关业务经验。
法律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系指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包括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以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要求有哪些

8. 私募基金管理人需登记内容

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向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报送以下基本信息:
(一)工商登记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三)主要股东或者合伙人名单;
(四)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信息;
(五)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业协会应当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材料齐备后的2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公告私募基金管理人名单及其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办结登记手续。
一、私募基金管理人资格
符合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
(一)实缴资本或者实际缴付出资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二)自行募集并管理或者受其他机构委托管理的产品中,投资于公开发行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债券、基金份额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规模累计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三)有两名符合条件的持牌负责人及一名合规风控负责人;
(四)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三年没有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在金融监管、工商、税务等行政机关以及商业银行、自律管理等机构无不良诚信记录。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创业投资管理机构等符合登记条件的,应当向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
基金业协会依据其制定的规则办理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可以采取约谈持牌负责人、专家评审、现场检查等方式对基金管理人的登记申请信息进行核查,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了解基金管理人诚信状况。第八条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登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字样或者近似名称进行证券投资活动。第九条经登记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相关交易所申请开立基金相关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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