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居民怎么持股台湾企业

2024-05-20

1. 境内居民怎么持股台湾企业

大陆居民个人对外投资做37号文登记,在搭红筹架构时,境内居民个人在设立了境外控股公司后、设立WFOE之前,应向外管局申请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注意,如果不办理登记,境内居民从特殊目的公司获得的利润和权益变现所得将难以调回境内使用,而且,会造成WFOE与境外母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利润、出资等)均不合法,从而可能会对公司境外上市造成障碍。在外汇管理逐渐趋严的态势下,如果银行层层追及发现境内个人股东(甚至持股比例非常小)通过境外架构持股未办理37号文登记的,境内实体公司不能办理任何股权转让、增资等股权变动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条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第七条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境内居民怎么持股台湾企业

2. 在什么情况下需要办理37号文登记?

在境外上市搭红筹架构或者VIE架构时,境内居民个人在设立了境外控股公司后、设立WFOE之前,应向外管局申请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

3. 什么是返程投资方式并购企业?

“返程投资”之外资并购
近年来,返程投资现象不断攀升并引起各界的广泛关注。在大量出现的返程投资中出于不同的动机与目的,存在各种各样的做法。2006年新修订的《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规定》对这种新的投资方式给予了高度的关注,并使用了较大的篇幅进行规范。
一、返程投资的概念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定义为: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对境内开展的直接投资活动。这些投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
      1、购买或置换企业中方股权;
      2、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及通过该企业购买或者协议控制境内资产;
      3、协议购买境内资产及以该项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
      4、向境内企业增资。
二、返程投资的动机分析
       1、境外融资需要。实际上很多境内企业为了以“红筹”模式在境外融资,需要以返程投资的方式把境内企业的权益转由境外的壳公司持有。
       2、国际化公司的跨境重组。如,某网络公司在全球平台整合收购境外的网络公司。
       3、规避国有企业管理层收购的审查政策。如,个别国企的管理层试图以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名义对境内企业进行所谓的外资并购。
      4、政策寻租。寻租境内外资企业在税收减免、土地和水电等基础设施的价格优惠、借用外债及资本汇出等方面的政策便利。
      5、个人财产转移。
       6、增加境内资产的流动性。
三、国内与返程投资相关的法律规范
        1、《公司法》。从立法技术上,《公司法》对与返程投资密切相关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关系”等用语进行了界定。
       2、《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该规定的要点有三:
       第一,明确了设立特殊目的公司进行融资的审核登记程序。其“设壳”和“注资”两步,需要分别履行“境外投资外汇登记程序”和“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变更手续”。
       第二,明确了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后的资金调回的问题。充分尊重了意思自治的原则。
       第三,明确了境内居民与特殊目的公司之间有关资本利得的跨境支付问题。境内居民按规定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及变更手续后,可向特殊目的公司支付利润、红利、清算、转股、减资等款项。境内居民从特殊目的公司获得的利润、红利及资本变动外汇收入,则应于获得之日起180日内调回境内。
      3、《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规定》适当调整外资管理方式,体现了“实际控制”的管理思路。
       第一,要求当事人向审批机关披露其管理关系及实际控制人,对于境内主体实际控制所导致的返程投资行为均报送商务部审批。
       第二,允许当事人进行返程投资。
       第三,细化待遇,使个别当事人套取优惠待遇的预期落空。如果返程投资仅仅是同一实际控制人之下的转手,目标公司的资产权益无任何变化。由于其不会带来新的资本形成和就业,反而会导致国家税源的减少,故变更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不享受优惠待遇。相反,如果能够创造新的价值,则享受优惠待遇。境外公司并购境内关联企业不享受优惠待遇,但认购境内公司增资,增资额达到25%以上的享受优惠待遇。
四、返程投资所涉及的境外投资管理问题
       1、外汇管理局。无论境内企业还是自然人,其作为境内居民进行境外投资时,均应进行境外外汇登记。
       2、商务部。对于境内的企业,如果到香港、澳门设立企业,则适用《关于内地企业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到其它国家则适用《关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进行开办企业核准。
       3、国家发改委。根据《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对企业与自然人的“境外资源开发类和大额用汇项目”进行“核准管理”。

什么是返程投资方式并购企业?

4. 境内居民怎么持股台湾企业

大陆居民个人对外投资做37号文登记,在搭红筹架构时,境内居民个人在设立了境外控股公司后、设立WFOE之前,应向外管局申请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注意,如果不办理登记,境内居民从特殊目的公司获得的利润和权益变现所得将难以调回境内使用,而且,会造成WFOE与境外母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利润、出资等)均不合法,从而可能会对公司境外上市造成障碍。在外汇管理逐渐趋严的态势下,如果银行层层追及发现境内个人股东(甚至持股比例非常小)通过境外架构持股未办理37号文登记的,境内实体公司不能办理任何股权转让、增资等股权变动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条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第七条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5. 境外资金留存的合规性如何判别?

目前有部分地区试点出口收入存放境外同时也在开放一定的相关方面的政策:    
    外汇局日前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改革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拓宽资金流出渠道。《通知》规定,允许境内居民购付汇用于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设立及境外营运资金等,同时取消境内企业对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放款的限制。与此同时,放宽境外融资资金使用限制,取消“境内居民从特殊目的公司获得的利润、红利及资本变动外汇收入应于获得之日起180日内调回境内”的强制性调回资金规定,允许境外融资及其他相关资金留存境外使用。 
    各个地区不同,但是基本上只要是符合企业基本外汇流通流程的资金目前限制都不会很强,具体的其实可以直接致电当地的外汇管理部门进行咨询的。

境外资金留存的合规性如何判别?

6. 股权投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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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境内企业赴香港上市的模式
中国境内企业到香港上市主要有直接上市和间接上市两种模式。
• 直接上市模式是直接以中国境内公司的名义向香港证券交易所申请挂牌上市交易,所以也称H股上市模式。
• 间接上市模式是中国境内企业到海外注册或购买壳公司,海外壳公司以收购、股权置换等方式取得境内资产的控股权,并以壳公司名义在香港上市筹资的方式,此种方式也称红筹模式。
直接上市模式的股票目前在境外和境内没有全流通,且上市条件相对较高,选择此种模式的基本都是我国境内的国有企业。
红筹股概念诞生于20世纪90年代初期的香港股票市场,香港和国际投资者把在境外注册、在香港上市的带有中国概念的股票称为红筹股,因而这些企业也被称为红筹企业。
红筹模式的基本架构包含多种形式,但实际操作中最常见的两种为直接持股模式和协议控制模式(也称VIE模式)。直接持股模式适用于我国对外资持股比例没有限制的行业,协议控制模式适用于对外资持股比例有限制的行业。
直接持股模式
直接持股模式是我国境内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在香港上市的主流模式,该模式的架构图如下:
直接持股模式架构搭建的步骤:
第一步:境内运营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管理人及战略投资者以个人的名义在境外设立离岸公司或壳公司(也称“特殊目的公司”)。境内企业通常会选择在英属维尔京群岛(BVI)或开曼群岛(Cayman)设立特殊目的的公司。
设立境外壳公司时,一般从架构第一层的BVI公司开始设立,第一层设立完成后开始设立第二层的Cayman公司,最后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选择是否设立第三层BVI公司或直接设立第四层的香港公司。
第二步:境内运营公司股东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机构投资者办理境外直接投资(ODI)备案手续。
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文)的规定,在搭建红筹架构时,境内居民个人设立了境外壳公司后,在并购境内运营企业前应向外管局申请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如没有办理登记,境内居民从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获得的利润和权益变现所得将难以调回境内使用,而且会造成境内运营公司与境外母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利润、出资等)均不合法,从而对公司境外上市造成障碍。
境外直接投资(英文为Overseas Direct Investment,简称ODI),是指国内企业、团体在经过相关部门的核准后,通过设立、并购、参股等方式在境外直接投资,以控制境外企业的经营管理权为核心的投资行为。根据我国相关法规规定,境内非国有企业进行海外直接投资或并购交易,需获得商务部门对境外投资行为的核准、发改委对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或备案、银行外汇登记三大环节(如涉及到国有企业还要获得国资委的批复)。
境内运营公司对外投资的股东如为个人,需办理37号文规定的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对外投资的股东如为法人或团体,需办理ODI备案。对外投资人在办理上述登记及备案手续前不能有返程投资和融资行为。
第三步:境外香港公司收购境内运营公司。境内运营公司是境内经营的实体公司,境外香港公司对境内运营公司进行并购,使境内运营公司成为境外香港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并购完成后直接持股方式的架构也搭建完成。搭建红筹架构的过程实际上是将境内运营公司的境内股东转为境外股东持股。
协议控制模式(VIE)
协议控制模式(也称VIE模式)是红筹模式中的一个特例。此模式因最早由新浪在美国上市时采用,因而国内也称之为“新浪模式”。VIE是“Variable Interest Entity”首字母的缩写,译为可变利益实体。
协议控制模式是指由境内运营公司的股东在境外设立特殊目的公司,再由特殊目的公司在国内设立外商独资企业WFOE(下称“外商独资企业”或“WFOE”),之后由WFOE与国内运营实体及其股东签署一系列控制协议(或称“VIE协议”),以实现合并报表之目的。协议控制模式架构请见图:
外商直接投资在一定行业受政策限制,境外控股公司和外商独资企业均无法取得从事于特定行业的许可或牌照,而境内运营公司可以取得相应资质,因此通过协议安排,将境内运营公司的利润转移给外商独资企业,允许境外控股公司的资金间接地注入境内运营公司,并允许外商独资企业直接向境内运营公司提供服务,最终使得外商独资企业取得对境内运营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和管理权。
VIE模式架构搭建的步骤:
搭建VIE模式的第一步和第二步与直接持股模式基本一致,在此不再赘述,第三步是境外香港公司在境内设立外商独资企业WFOE,之后由WFOE与国内运营公司及其股东签署一系列控制协议,从而实现对境内运营公司的控制并转移利润。WFOE与境内运营公司及其股东须签署如下控制协议:
1、独家服务协议。通过外商独资企业(WFOE)与境内运营公司签订独家服务协议,约定WFOE向境内运营公司提供特定服务,境内运营公司向WFOE支付服务费用,目的是将境内运营公司的经营利润转移至WFOE。具体服务范围因行业而异,但通常包括咨询、战略服务以及技术服务。
2、借款协议。是外商独资企业与中国公司各股东签署的借款协议,外商独资企业为境内运营公司的股东提供贷款,以用于将境内运营公司的股权质押给外商独资企业。目前借款协议不是必须签署,因办理股权质押的管理部门现在认可收取独家服务费也是一种债权,境内运营公司的股东可以基于此债权将股权质押给外商独资企业。
3、股权质押协议。WFOE与境内运营公司股东签署股权质押协议,境内运营公司股东向外商独资企业出质其股权,作为履行其他VIE结构协议的保证。股权质押协议通常包括出质人授权外商独资企业处分质押股权的条款。实践中,境内运营公司的全部股东均需与外商独资企业签署股权质押协议。
4、投票权委托协议或股东委托投票代理协议。WFOE与境内运营公司股东签署投票权协议或股东委托投票代理协议,境内运营公司股东委托WFOE指定的人员行使其股东权利,包括投票权、查账权、知情权、签字权以及选举权等,或者由WFOE委派的人员代为行使境内运营公司股东的投票权。
5、购买选择权协议。WFOE与境内运营公司及其股东签署购买选择权协议,约定WFOE或其指定人员在我国对特定行业的外商投资限制解除后有权购买境内运营公司的股权,购买股权的价格往往约定为我国法律项下允许的最低价格。
6、配偶承诺函。境内运营公司股东的配偶承诺不就境内运营公司的股权提出任何主张,同时承诺VIE架构项下所有协议的修改或终止不需要其另行授权或同意。
上述相关协议签署后VIE架构就搭建完成,架构中境外每一层的作用与直接持股模式基本一致。

7. 外管37号文有什么内容?

37号文,全称是《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简称“37号文”),由中国外汇管理局于2014年7月14日发布。

外管37号文有什么内容?

8. 个人境外投资规定

法律分析:普通人也可在境外投资,直接投资或将资金交给机构进行投资都可以。银行外币理财产品、外国股市、海外基金、国外房地产都是不错的选择,根据方式选择是否需要跨境转账或操作资金出海。要注意大额交易和转账达到一定额度是需要报告的,个人银行购汇也审核也比以前更加严格。目前,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境内居民个人可以投融资为目的,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或者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外资产或权益,在境外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特殊目的公司。除此以外,境内居民个人不能进行境外直接投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是指在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外设立各类企业或者购股、参股(以下统称境外投资企业),从事生产、经营的活动。境外投资有关外汇事宜,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