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招标采购管理办法

2024-04-28

1. 国有企业招标采购管理办法

法律分析:规范国有企业采购行为
加强国有企业资产监督和管理
节约国有企业资金
从源头上预防腐败
法律依据: 《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属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的货物和服务采购活动。   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采购,是指国有企业使用国有资金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国有企业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货物,是指形成固定资产的物品。   
第三条 国有企业的工程建设必须进行招标投标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 国有企业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诚信的原则。 

国有企业招标采购管理办法

2. 国有企业招标采购管理办法

法律分析:所称国有企业采购,是指国有企业使用国有资金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国有企业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的行为。国有企业的工程建设必须进行招标投标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国有企业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诚信的原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制定本法。

3. 国有企业采购招标管理办法

法律分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二条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七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国有企业采购招标管理办法

4. 国资公司招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招标采购行为,确保采购质量,降低采购成本,提高招标工作效率,依据《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采购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招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非采购实施单位所能预见或非采购实施单位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或公司紧急需要的以外原因等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三条  公司招标活动根据项目规模和特殊性可实行前置性评审管理,由招标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成立招标活动评审专家组对招标项目范围、内容、金额及准备情况进行审核评价并确定是否需对拟招标项目开展造价咨询工作,审核通过的,方可进入公司招标流程。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分公司和全资子公司以招标方式进行的工程、货物与服务采购活动。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五条  公司XX部为招标管理职能部门,履行下列招标管理职责:
(一)拟订招标管理办法;
(二)对实施单位要求采用邀请招标采购的方式进行合规性审查;
(三)组织公司采购实施单位等确定货物、工程或服务邀请招标的邀请投标人;
(四)组织公司招标文件审查,督促指导项目具体实施单位安排现场踏勘、标前会等;
(五)协同有关部门对招标中的投诉或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六)主持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主持公司招标项目开标、评标;
(七)审查发布公司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评标结果公示、中标通知书,督促指导采购实施单位办理合同谈判与签署手续;
(八)负责公司招标业主代表评标专家库的建立和更新管理;
(九)负责招标项目熟悉招标项目情况的业主代表的选取;
(十)其他招标采购管理职责。
第六条  工程管理部在公司招标活动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涉及工程的招标文件进行审查把关;
(二)根据需要配合派出人员作为业主代表参与评审;
(三)对相关工程合同的签约进行审查;
(四)主持工程项目的验收活动;
(五)其他招标采购管理职责。
第七条  采购实施单位在公司招标活动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组织设计单位(或相关单位)及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
(二)协助招标主管部门组织招标文件审查,具体负责安排现场踏勘、标前会等;
(三)协助招标主管部门或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项目开标、评标;
(四)负责发起拟订、办理招标工作流程中的各类网上审批流程;
(五)负责具体组织合同谈判与签署工作;
(六)其他招标采购管理职责。
第八条  法律事务主管部门在公司招标活动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招标工作相关招标文件与招标程序的法律风险防范,确保招标活动合法合规;
(二)对招标过程中出现的投诉或违法违规问题提出法律意见;
(三)负责处理招标工作相关的法律纠纷的诉讼、仲裁。
(四)其他招标采购法律风险管理职责。
第九条  纪检监察部门在公司招标活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监督检查各责任单位在贯彻执行公司采购管理制度与招标管理办法的情况;
(二)负责监督检查是否按程序签订各类经济合同情况;
(三)负责监督查处招标活动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负责受理招标工作中的投诉和举报;
(五)其他招标采购监督管理职责。
第十条  相关职能部门在本部门职责范围,配合招标主管部门和采购实施单位共同做好招标管理工作。
第三章  招标的适用范围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具体范围及规模标准的项目必须进行公开招标:
(一)新建、改扩建等施工安装工程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以上;
(二)物资、设备(含备品、备件)及材料采购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
(三)勘测、设计、监理、咨询、运行管理委托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的。
第十二条  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采用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符合上述情形拟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由采购实施单位在提交拟招标项目实施方案时提出申请,招标主管部门审查后,经分管领导同意、总经理审批决定。
第十三条  必须招标项目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进行招标:
(一)公司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服务的项目,包括运行维护、安全监测、水土保持、绿化养护等,可由公司(含分公司)直接承担;
(二)公司使用非财政性资金建设的经营性项目,公司下属全资、控股或者被控股的企业具备相应资质且能够提供设计、施工、材料设备或咨询服务的,可以直接发包给相应企业;
(三)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等紧急项目;
(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五)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六)其它特殊项目。
第四章  委托代理招标与代理机构的产生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时,应当从公司建立的《合格供应商名录库》中采购招标代理服务供应商;其中:
(一)预计招标代理费在5万元以下的,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由招标主管部门在邀请公司纪检监察部门派员现场监督的情况下,从公司招标代理机构名录库中根据代理机构的业务擅长直接选取产生。
(二)预计招标代理费在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由招标主管部门按照公司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的规定,分别采用询(比)价、竞争性谈判等采购方式产生。
第十五条  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产生后,由招标主管部门提出请示,报经分管领导审批决定。
招标代理机构确定后,由招标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公司与招标代理机构的委托代理合同签署事宜。
第五章  招标文件编制及审查
第十六条  招标文件编制工作由采购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单位根据招标计划和时间要求,按初步设计及招标设计批复内容或公司招标批示内容,组织设计单位(或有关单位)和招标代理机构开展招标文件的编制工作。
第十七条  招标文件编制完成后,采购实施单位应当在计划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的日期7日前送招标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并随招标文件报送本标段招标工作计划(含分项概算、拟发布招标公告时间、发标时间、现场踏勘时间、开标时间等)及其它相关文件。
第十八条  招标主管部门按照招标工作计划组织专家及有关单位及时对招标文件进行审查。审查的重点主要包括:招标公告、投标人资质要求、招标范围、商务条款、合同条款、特殊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等,审查会应形成纪要或意见。
采购实施单位应当根据招标文件审查会的审查意见,组织编制单位对招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经招标主管部门审查确认后,报公司分管招标工作的领导批准后进行招标采购。
第六章  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发布
第十九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根据项目要求在公司或有关行政管理机构指定网站并接入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发布至发售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间隔不少于5日。
第二十条  采购实施单位提交的招标文件(含招标公告)经审核通过后,应当发起“招标公告发布网上审批流程”,由招标主管部门审查,经分管领导同意、报总经理审批签发。
招标公告应当包括招标项目名称及概况、招标已具备的条件、招标计划安排、评标委员会组建方案、招标文件(含评标方法和标准);代理机构名称及联系人、联系方式;发布公告的时间和其他必要内容。
第二十一条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采购实施单位应当在招标主管部门的组织下,事先从公司的《合格供应商名录库》内选取3家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有参与投标意向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单,并发起“投标邀请书发布网上审批流程”,由招标主管部门审查、经分管领导同意、报由总经理审批签发。确需选择《合格供应商名录库》以外的供应商作为邀请投标人的,应当按照公司采购管理制度的规定履行报批程序。
从《合格供应商名录库》内选取或另行批准的供应商不得连续参与公司招标采购活动。
第二十二条  招标公告或邀请投标人名单经审核批准后,由招标主管部门发布或通知招标代理机构发布招标公告或向有关单位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七章  发售招标文件与投标人资格初查
第二十三条  公司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按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招标文件,发售时间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在招标文件发售时,公司或招标代理机构应严格按照招标公告的要求初步审查潜在投标人的资格,不符合投标人资格的,不得出售招标文件。
第八章  现场踏勘及标前会
第二十五条  公司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要求采购实施单位组织潜在投标人召开标前会或踏勘项目现场,向其介绍工程场地和相关环境的有关情况。是否召开标前会及现场踏勘,及其召开的时间、地点应在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或招标文件中载明。
现场踏勘、标前会应参加的单位为:招标主管部门、采购实施单位、设计单位、招标代理机构和潜在投标人。公司不单独组织任何一个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
第二十六条  对于潜在投标人在阅读招标文件和现场踏勘中提出的疑问,公司解答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该解答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九章  公司参与评标的业主代表选择
第二十七条  公司派出参与评标的业主代表由招标主管部门根据项目性质和专家特长,从公司建立的业主代表评标专家库中熟悉相关业务的专家中选取;公司专家库中没有熟悉相关业务的专家的,可以在报经公司分管领导同意后,由招标主管部门与采购实施单位共同商定指派其他熟悉相关业务的人员(包括公司外部专家)作为业主评委。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业主代表评标专家库中的专家被选取作为业主代表参与评标的,可以接受参加评标活动的劳务报酬。
第二十九条  招标主管部门负责对公司招标业主代表评标专家库进行动态管理,每年不定期对专家库名单进行复核、补充或更新,并报公司分管采购的领导审批。
第十章  开标、评标与评标结果的公示
第三十条  开标由招标主管部门主持,在招标文件确定的地点和时间公开进行。

5. 国有企业采购招标规定

1、国有企业采购方式的原则性规定国家财政部2001年4月28日发布《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1〕325号),第十八条对国有企业采购做了原则性规定,即企业大宗原辅材料或商品物资的采购、固定资产的购建和工程建设一般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采取招标方式进行。其中,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其配套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属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货物招标投标活动参照《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执行;属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按照《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执行;企业大宗原辅材料或商品物资的招标投标活动可以按照《国有企业采购操作规范》执行;其他非招标采购活动以及非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活动均可以按照《国有企业采购操作规范》执行。2、 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管理的暂行规定国家财政部2018年2月5日发布《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管理暂行规定》(财金〔2018〕9号),适用范围包括所有获得金融业务许可证的国有企业,以及国有金融控股公司、国有担保公司和其他金融类国有企业。第九条规定,国有金融企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应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负责采购项目评审;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等非招标方式采购的,应参照政府采购的相关要求并结合本单位实际,成立谈判、磋商或询价小组。3、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项目采购方式的具体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工程建设,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必须进行招标。《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二条规定了“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范围,即:(一)使用预算资金 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 10%以上的项目;(二)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4、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具体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对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规定主要有三点:一是第八条关于招标方式选择的规定。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如果存在(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的情形,则可以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采购。二是第十八条关于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规定。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资格审查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有关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的规定。三是第五十五条关于确定中标人的规定。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 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5、国有企业采购操作规范的规定《国有企业采购操作规范》是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2019年3月18日发布、5月1日实施的行业推荐性自律规范,属于团体标准,适用的主体是国有企业。该标准规定了国有企业的采购流程和通用要求,以及各种采购方式的通用条件和程序规则,适用于国有企业在中国境内开展的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采购活动。6、国有企业采购是否必须要进行招标. 国有企业采购通常来讲是指企业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工程、货物和服务的行为,因此“国有企业采购是否必须要进行招标”这一问题需根据采购标的的不同而进行具体判定。. 招投标法 规制的需要招标的项目仅为 工程建设 项目,招标人则是指依照招投标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包括国有企业法律依据《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1〕325号)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制定各项人工、材料、物料的消耗定额,编制各项经营管理费用预算,健全各项原始记录及相关的稽核制度,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企业大宗原辅材料或商品物资的采购、固定资产的购建和工程建设一般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采取招标方式进行。《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管理暂行规定》(财金〔2018〕9号)第九条 国有金融企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应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负责采购项目评审。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等非招标方式采购的,应参照政府采购的相关要求并结合本单位实际,成立谈判、磋商或询价小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第十八条 资格预审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资格审查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有关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的规定。第五十五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 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国有企业采购招标规定

6. 国有企业采购招标规定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和《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发改委16号令,2018年6月1日执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工程项目,以及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以上,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勘察、设计、工程监理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国企采购上述工程项目,无论是经营性的还是非经营性的项目,均应当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实施条例执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开展招标代理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业务,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关于招标人的规定。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也不得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

7. 国有企业采购招标规定

      1、国有企业采购方式的原则性规定      国家财政部2001年4月28日发布《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1〕325号),第十八条对国有企业采购做了原则性规定,即企业大宗原辅材料或商品物资的采购、固定资产的购建和工程建设一般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采取招标方式进行。      其中,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其配套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属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货物招标投标活动参照《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执行;属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按照《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执行;企业大宗原辅材料或商品物资的招标投标活动可以按照《国有企业采购操作规范》执行;其他非招标采购活动以及非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活动均可以按照《国有企业采购操作规范》执行。      2、 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管理的暂行规定      国家财政部2018年2月5日发布《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管理暂行规定》(财金〔2018〕9号),适用范围包括所有获得金融业务许可证的国有企业,以及国有金融控股公司、国有担保公司和其他金融类国有企业。第九条规定,国有金融企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应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负责采购项目评审;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等非招标方式采购的,应参照政府采购的相关要求并结合本单位实际,成立谈判、磋商或询价小组。      3、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项目采购方式的具体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工程建设,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二条规定了“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范围,即:(一)使用预算资金 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 10%以上的项目;(二)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4、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具体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对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规定主要有三点:      一是第八条关于招标方式选择的规定。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如果存在(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的情形,则可以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采购。
      二是第十八条关于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规定。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资格审查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有关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的规定。      三是第五十五条关于确定中标人的规定。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  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5、国有企业采购操作规范的规定      《国有企业采购操作规范》是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2019年3月18日发布、5月1日实施的行业推荐性自律规范,属于团体标准,适用的主体是国有企业。该标准规定了国有企业的采购流程和通用要求,以及各种采购方式的通用条件和程序规则,适用于国有企业在中国境内开展的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采购活动。      1相关规定原文      《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1〕325号)      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制定各项人工、材料、物料的消耗定额,编制各项经营管理费用预算,健全各项原始记录及相关的稽核制度,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企业大宗原辅材料或商品物资的采购、固定资产的购建和工程建设一般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采取招标方式进行。      《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管理暂行规定》(财金〔2018〕9号)      第九条 国有金融企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应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负责采购项目评审。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等非招标方式采购的,应参照政府采购的相关要求并结合本单位实际,成立谈判、磋商或询价小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八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      第十八条 资格预审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进行。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资格审查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有关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的规定。      第五十五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  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end——      关注中采惠招,获取更多精彩内容

国有企业采购招标规定

8. 国有企业招标

  一、工程建设项目,必须招标标准: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国家发改委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部分调整,但不能缩小上述规模标准。
  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必须招标标准:
  一次采购产品合同估算价格超过100万元人民币。无论何种类型的招标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三、政府采购项目,必须招标标准:
  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120万元以上;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在200万元以上。 政府采购限额标准:5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60万元以上的工程。
  四、可以不进行招标情况的规定
  (1)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建设项目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建设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但必须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提出不招标申请,并说明不招标原因:
  1)涉及国家安全或者有特殊保密要求的;
  2)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3)承包商、供应商或者服务提供者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
  4)其他原因不适宜招标的。
  (2)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工程施工项目
  需要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审批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2)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3)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4)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5)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已完工的不行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不需要审批,但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上述情形,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3)可以不进行国际招标的机电产品
  1)国(境)外赠送或无偿援助的机电产品;
  2)供生产配套用的零件及部件;
  3)旧机电产品;9.5成新不行
  4)一次采购产品合同估算价格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下的;
  5)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总额内进口的机电产品;
  6)供生产企业及科研机构研究开发用的样品样机;
  7)国务院确定的特殊产品或者特定行业以及应对国家重大突发事件需要的机电产品;
  8)产品生产商优惠供货时,优惠金额超过产品合同估算价格50%的机电产品;
  9)供生产企业生产需要的专用模具;
  10)供产品维修用的零件及部件;
  11)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他不适宜进行国际招标采购的机电产品。

  五、邀请招标的条件和审批规定
  重点项目都应当公开招标;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批准可以邀请招标。
  1)邀请招标的条件:
  ①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②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
  ③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要有后面这句
  ④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2)对邀请招标的审批规定
  ①重点项目。经国家发改委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②工程建设施工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主导地位的,应当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但项目审批部门只审批立项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审批。
  ③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项目,应当向商务部备案。
  ④政府采购项目。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的,应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批准。注:政府采购项目,在采购之前,需要进行资格预审,发布资格预审公告。

  以上是我们国家关于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一些规定,字数实在太多,只能从别处复制过来。希望对你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