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2024-05-15

1. 文化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文化部科研项目的科学化管理水平,使科学技术更好地为文化事业服务,根据国家科委关于《科技三项费用试行“专项管理、分级负责、同行评议、签订合同”的暂行办法》,结合文化部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国家计委补助文化部的科技三项费用进行研究并被列入文化部计划的重大科研、中间试验、新产品的试制等文化科研项目。第三条 凡申请文化部立项的科技项目,应根据文化部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中确定的任务进行选择。第四条 列入部计划的项目分为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两类,并实行专项管理,分级负责。
  重点项目以文化部教科司为主,会同项目承担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进行管理。项目承担单位应每半年以书面形式将合同执行情况经主管部门上报教科司,特殊情况应随时报告。
  一般项目由文化部教科司委托项目承担单位的主管部门按专项合同进行管理。第五条 申请文化部计划的科研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项目具有重大科学价值、属于文化系统急需解决的技术问题,并可产生一定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二)项目负责人应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有一定的实践经验和研究能力,投入课题的研究时间有保证。
  (三)项目负责人及其主要研究人员在同一年内开题项目数不超过两个。
  (四)所开项目的研究周期,以承担单位收到所拨经费之日起算,一般最多不超过三年。第六条 凡申请文化部科研项目者,必须认真填写《文化部科研项目开题报告》,并由主管部门审核上报。第七条 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单位提交的开题报告后,应组织三名以上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专业人员对开题报告中的研究内容、技术路线、技术指标、实施方案、研究人员、经费预算等进行认真评议并做出综合评价结论,在审核同意后盖章(一式五份),报文化部教科司。第八条 申请项目的期限为每年的九月一日至十一月三十日,过期不予补报,不符合申报程序的不予受理。第九条 对无特殊原因未按计划完成的科研项目和不按时提交工作总结、经费使用情况的单位,不再受理其新报项目。第十条 文化部教科司负责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形式审查,然后组织有关专家对开题报告中的实质内容进行论证,综合平衡后,批准执行。第十一条 凡经批准,被列入文化部科研计划的项目,均实行合同制,项目承担单位自接通知之日起,必须在一个月内,填报《科技项目专项合同》书,逾期取消其项目。第十二条 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在执行合同过程中,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使研究工作无法按计划执行,而需对科研项目的内容、进度、项目负责人等进行修改、调整或追加经费者,项目承担单位应提出书面申请报告,阐明原因及调整方案(申请追加经费的报告,应附经费开支明细表),经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文化部批准;需终止合同时,项目承担单位应填写终止合同表,并及时冻结经费。文化部将视不同情况,对所拨经费及用于项目所购置的固定资产进行处理。第十三条 凡列入文化部计划的科研项目,在完成后,承担项目单位需提交研究工作总结,整理好有关科技文件、资料及经费决算报告,向文化部或主管部门提出鉴定方案,完成鉴定后,研究工作方可结束。第十四条 科研成果原则上归承担项目单位所有。第十五条 对项目经费,文化部根据签订的合同进行一次核定,一次或分期拨付给项目承担单位,并由该单位的财务部门进行管理,单独立帐、专款专用。在财务制度规定的范围内、主管领导批准的情况下,项目负责人有权按科研计划支配经费。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文化部负责解释。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原由文化部厅字(88)第14号颁发的《文化部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文化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2. 文化科技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文化科技是整个文化事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发展,推动着我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的建设。为加强对文化科技工作的管理,促进文化事业的进步与繁荣,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文化科技管理工作采取由文化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分级归口管理的原则。第三条 文化部是全国文化系统的科技主管部门。文化部教育科技司具体负责全国的文化科技工作,在国家计委、国家科委、国家技术监督局的指导下,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联系,进行有关文化科技的指导、协调、规划、监督、服务工作。文化部各业务司(局)科技管理机构在教育科技司指导下,协助其开展本司(局)的科技工作。第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是各地文化科技工作的主管部门,在文化部及当地科委的指导下管理本地的文化科技工作。第二章 文化科技的内容第五条 文化科技的内容包括:艺术科技,文物保护科技,图书馆科技,外文出版、印刷、发行科技,文化设施、设备、器材的技术规范化、标准化研究及其他文化科技。第六条 艺术科技是指艺术教育中的科学选材与科学训练;演员保健与职业病的防治研究;剧场建设与舞台技术设备,演出服装、道具及化妆,群众文化娱乐器材设备,乐器的改革与研制;美术用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等。第七条 文物保护科技是指古墓葬、古遗址、古建筑、石窟寺、石刻的保护与修复;出土、馆藏文物的保护、修复、复制;文物的分析、检测、鉴定、陈展技术;考古调查、发掘技术等。第八条 图书馆科技是指图书馆管理的自动化;非印刷载体及设备在图书馆的应用;图书传送设备的研制;文献的保存、保护等。第九条 外文出版、印刷、发行科技是指外文出版、印刷、发行中的计算机软件及其他技术。第三章 文化科技管理机构的职责第十条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科技方针、政策,负责起草、报批并监督执行文化科技的方针、政策、法规、技术管理规章等。第十一条 管理文化部直属研究、设计、开发、服务、检测中心等科技单位的业务工作,指导全国性文化科技协会、学会、情报网等群众团体的工作。第十二条 拟定文化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科研计划,组织重点项目攻关,管理科技经费和科研物资。第十三条 组织重点文化科技成果的鉴定和文化系统技术进步奖的评审、奖励,申报国家技术进步奖和发明奖项目并参与其“文体”类评审工作。第十四条 管理文化科技技术市场,推广科技成果,管理科技保密和专利事务。第十五条 推行文化设施、设备、器材的规范化、标准化和质量管理,在国家技术监督部门的指导协调下起草并实施文化艺术的国家及行业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组织对文化艺术设备、器材实行技术检测和质量监督。第十六条 会同有关业务部门组织重大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技术工程项目的论证,负责审查并批准通过技术方案。第十七条 负责文化科技情报工作方针、政策的拟定,规划、计划的编制,组织协调、业务指导和干部培训。第十八条 制定文化科技对外交流计划,组织科技人员和科技管理干部开展国内外学术、技术交流和科技考察。第十九条 制定专业技术人员培训、进修计划,配合人事部门进行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第四章 科技单位的任务第二十条 文化系统直属独立科技单位必须承担上级下达的科研、设计任务和科技情报、科技标准的研究工作;各科技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分类管理。第二十一条 设在文化企、事业单位内的非独立科技单位,业务上接受上级科技主管部门的指导,承担上级下达的科技任务。第二十二条 由文化部委托并资助成立的非文化部门的文化科技机构,业务上通过科技合同与文化部门建立长期合作关系,承担文化科技任务。第二十三条 文化系统成立的技术委员会、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等是不占编制的非常设机构,其任务是协助科技主管部门进行文化技术的咨询、评议等活动,成员一般由本行业专家组成,实行任期制。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文化科技工作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文化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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