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

2024-05-12

1. 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

(1)以前主要的问题是涉河违法建筑和非法采砂、乱倒垃圾、挤占河道等违法行为很普遍。
《条例》实施后,组建了水行政执法队伍,加强了河道管理、保障河道防洪安全、改善和保护生态环境、同时,加大了行政执法力度,开展河道综合整治工作,严格依法征收河道维修管理费,严格监管河道建设项目审批工作。对涉河违法行为不按要求整改的,按照相关规定,进入执法程序,立案调查,发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进行行政处罚。 
(2)《条例》颁布以后按照河道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断规范涉河违法建筑和非法采砂、乱倒垃圾、挤占河道等违法行为,并加强后续监管,着力从源头上防范涉河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同时,依托水政执法三级网络,大力开展河道执法巡查,对发现的涉河违法违规行为,及时进行依法查处。仅去年至今出动执法巡查就达上百余次,有效解决了一批涉河违法违规问题。
(3)贯彻实施《河道管理条例》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仍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县水行政部门没有水行政执法监察编制;二是执法力量和装备严重不足,工作经费严重不足。
(4)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口的增长,现行的条例制度以不适应当前的经济状况,须加以明确。
(5)随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人口增加、城镇扩张,受可开发土地资源的限制,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水事活动越来越多,由于开发上没有长远的、完整的规划,加之管理上缺乏法律、制度支撑,致使违法、无序开发现象突出,造成滩区内人与河争地的矛盾越来越突出,河道内违规开发建设活动现象突出。这些水事活动已影响了防洪工程安全,要扭转这种局面,必须实施最严格的河道管理制度,做到水政执法快速反应,各部门紧密配合协调一致。
(6)核定人员编制,明确职能。中央与地方采用垂直管理的河道管理体制。河道的等级划分,主要依据河道的自然规模及其对社会、经济发展影响的重要程度等因素确定。河道划分为五个等级,即一级河道、二级河道、三级河道、四级河道、五级河道。
(7)修订中应该明确关于水质的基本指标“排污总量”这项数据。
(8)应该制定三个方面规划:一河道开发破坏了生态环境,二建设项目的审批管理制度职责不清、权限不明,三缺乏监督管理和保障措施的有关规定,给执法工作造成了困难。
具体分析本河段的特性及其演变规律,预测其发展趋势,并总结本河段已往整治的经验教训,提出适合本河段的整治工程措施。远近结合、分期实施是指规划中需包括整治的远景目标和近期要求,分清轻重缓急,有计划地实施。
(9)一为严格控制河道滩地临时占用行为,二提高收费标准,增加补偿费专项资金用于河道工程维修和养护开支。应当建立河道滩地临时占用管理、收费、补偿制度。
(10)问题: 1.有些建设项目未严格按河道主管部门批复的要求实施, 2.管理机构层次多,审查手续繁琐, 3.部分流域规划滞后,影响建设项目的审查; 4大部分建设项目的修建都会对河道(堤防)产生一定影响 , 建设必然要壅高上游水位,但允许壅高多少、采取何种补救措施均无统一标准,给建设项目审查带来一定难度。5洪水影响评价工作尚未规范
措施:1加大宣传力度,强化依法管理应加强水法规宣传.2实行防洪抵押金制度防洪抵押金是建设单位保证按批复要求建设的一种承诺。3规范审查程序,明确各级管理单位的责任进一步规范审查程序。4抓紧编制流域综合规划及相关专业规划。5.制定建设项目防洪影响评价规范及建设项目对河道影响。
(11)必须建立一支综合素质强、业务技术精、设施完善的强有力的巡查执法队伍,严厉打击占用河道滩地,乱挖乱采,严重影响防洪工程建设,危及防洪工程安全。
(12)第二十一条对河道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防汛指挥机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负担”的规定,真真执行起来还是有一定难度的,应该完善条例制度。
(13)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要逐一加以研究,落实措施,加强协调,要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裁决,限期解决问题,对出现矛盾激化苗头的,要派人深入现场,认真听取意见,研究解决措施。
(14) 受河道工程和防洪排涝工程设施保护纳费人指受益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性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从事种植、养殖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办法缴纳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对农民免收。
(15)不能,应当实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和河道采砂统一规划,建立权责明确河道采砂管理制度;采砂业主要及时足额缴纳砂石经营各种税款,确保国家税收不流失;依法严厉打击违规采砂行为,规范河道采砂及其他涉水涉河行为管理秩序。
(16) 要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限期清除弃渣弃料,填平沙坑和平整河床,恢复河道行洪能力。加大对河道治理的投入,对多年沉积无事主的沙坑和河道损毁严重的河段,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河道修复整治,不足部分由县财政补贴,保证尽快修复河道,确保防洪安全。加强执法力度,减少在河道内的违法行为。
(17)本区域地方法规和《条例》没有大的冲突。

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

2. 谁审批 谁监管 谁主管 谁监管

  “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是市场监管的基础性原则。
  “谁审批、谁监管”是指依法享有审批许可权的行政主体,对其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事中事后监督管理;“谁主管、谁监管”是指依法享有行政管理权的行政主体,对其主管事项进行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将二者结合起来看,“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以下简称“四个谁”)原则包括两个层级的涵义,即在第一层次上形成了审批与主管的分工,并且只有在确定了审批事项和主管事项,才能分别进行第二层次的监管。
  “谁审批”作为“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第一层次的一个方面,旨在明晰政府和市场的边界。“谁审批”的潜在涵义是“某一事项是否需要审批,需要审批的,由谁审批”。反过来,一旦确定了“谁审批”,实质上也就确认了该事项需要审批。审批与否决定了政府和市场初次调控范围的宽窄。在我国改革进程中,政府和市场的关系问题始终是核心问题,商事制度改革的系列举措正是对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决定性作用的呼应。无论是注册资本实缴制改为认缴制,还是“先照后证”改革,都是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大量削减审批事项。“谁审批”不仅明确了审批事项的主管机关,也厘清了政府与市场的界限。
  “谁主管”作为“四个谁”原则第一层次的另一个方面,旨在指导外部行政权的合理配置。“谁审批”厘清了政府和市场的边界,而“谁主管”则与“谁审批”共同确定不同行政权的边界。从这个意义上讲,“谁审批”和“谁主管”分别可进一步阐释为:需要审批的事项,在法律确定的享有审批权限的机关对其审批后,由该审批机关对其行为进行管理;不需要审批的事项,但需要事后监管的,由法律确定某一行政主体具体管理其日常行为。换言之,审批的权力附带了主管的权力,非审批事项的监管主体则由法律另行规定。由此,在行政机关之间形成了审批权和主管权的划分,可视为行政权的二次调整。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审批机关对审批事项的主管之所以是随附的,在于审批机关具有按照审批要件实施监管的优越性。如果将审批事项交由其他行政机关主管,会造成行政组织冗余和监管效率降低。
  “谁监管”作为“四个谁”原则第二层次的内容,隐含了行政权内部分工问题。一方面,每一组次原则前后两个“谁”的指向确定并且一致;另一方面,当作为行政主体的“谁”落实到具体承担监管事务的“谁”时,行政主体内部应当进行职能分工,由具体的监管机构履行各自职责。换言之,“谁审批、谁监管”中具体承担审批职责和监管职责的机构一般应当不同,但最终的责任均集中到共同隶属的行政主体;“谁主管、谁监管”中以行政主体为主要责任承担者,但具体监管则由主管机关的内设机构实施。

3. 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

近年来,随着消费需求多元化和消费供给新业态的发展,涉市场监管领域12345投诉举报日趋增多,以北京市西城区市场监管局为例,每个接诉即办周期工单量都在1000+。从诉求涉及的市场主体监管责任权属角度看,很多并非市场监管部门主责范围,仅因诉求涉及企业、消费、退费等,就被分派到了市场监管部门。在一定程度上,泛化了市场监管部门的消保维权职能,其结果就是工单量的持续增加,“小马拉大车”,不堪重负、疲于应付,还埋下“小马背大锅”的履职隐患。
      笔者认为,造成目前市场监管部门诉求量高的原因既有外在环境因素,也有公众对市场监管部门权属关系的认知不够透彻、各级政府热线中心派单不精准的因素。      首先,从市场属性看,是指商品交换领域的一种买卖关系,是一个涉及众多不特定个人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过程中与众多不特定企业产生的各种关系的总和。这个市场是包含了几乎所有经营主体以及所有经营行为的一个“大市场”的概念(没有交易行为或不提供服务的“空壳”企业是不存在的)。在这样的认知下,消费者与经营主体有了纠纷,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理论上无可厚非。但事实上,相对于没有边界条件的“大市场”概念,市场监管部门主责监管的“市场”涵盖的主体是有特定边界、特定条件的。无论是主责监管的范围还是数量,都要比“大市场”所对应的主体小得多,此“市场”非彼“市场”,把对“大市场”涵盖主体的诉求投进“小市场”的筐,势必造成市场监管部门诉求量的升高。      其次,从市场监管部门的职能看:按照国务院有关法律法规和“三定”方案要求,市场监管部门是企业监管的“兜底部门”,或者说是实施综合监管的部门,这也是机构调整合并后把名称定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原因所在,其他的专门监管、专项监管部门的名称大多直接指明了职能导向,如卫生健康委、教育部等,涉及这些行业的企业,即便有营业执照,监管主责也不在市场监管部门。由此也可以看出,市场监管部门主要是对不需要审批、不需要备案的企业进行监管,对没有主管部门的企业进行兜底监管。但把市场监管部门有前提条件的有限监管责任臆想为对所有经营主体都主责监管的无限责任,仅以某个投诉涉企业、消费、退费,就把工单派给市场监管部门,势必造成派单精准度大打折扣。比如,装修质量类诉求、话费充值类诉求,虽然反映的问题也是消费维权,但解决诉求的主责部门显然不是市场监管部门,而是住建或工信等行业主管部门。再比如,消费者办理了美容美发卡后的退卡诉求,虽然美容美发店需要卫生部门审批,但由于单用途预付卡主管部门在商务部,所以解决退卡诉求的主责部门是商务部门。在此情况下,无论是给市场监管部门单独派单,还是要求市场监管部门协同办理,都是责任主体认定上的本末倒置。      第三,从发展趋势看:一方面,市场监管部门的消保调解职能主要是“脱胎”于原工商部门的消保维权职能,更多是针对原始意义上的缺斤短两、质量好坏等最朴素、最基本消费诉求的调解,解决新兴消费领域的消费纠纷显得力不从心,会在一定程度造成工单积压;另一方面,因违法成本低,打击力度小,职业诉、恶意诉、反复诉屡见不鲜、屡禁不止,已占到每个周期诉求量的约四分之一,甚至更高比重。一定程度上,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接诉即办“三率”成绩的好坏,不但取决于工作人员的办单力度和能力,也取决于职业诉求人、恶意诉求人的投诉量,此类人群恶诉电话少,“三率”就高一些,反之,就会拉低成绩。      鉴于此,笔者认为,从避免市场监管部门职能“泛化”和接诉即办工作专业化、科学化、规范化的角度出发,建立以“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谁监管、谁办单”为责任权属划分原则的接诉即办派单办单制度势在必行。      对此,笔者有如下建议:      一是企业监管职责法定是国务院的一贯原则要求。《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办发【2015】62号)规定:坚持职责法定、依法行政,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厘清各部门市场监管职责,推进市场监管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办发【2021】7号)规定: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坚决纠正“以批代管”、“不批不管”问题,防止出现监管真空。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备案的,由原审批部门依法承担监管职责。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的,由审批部门负责依法监管持证经营企业、查处无证经营行为;《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规定: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三定”规定,确定监管主体;法律法规和“三定”未明确监管职责的,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确定监管主体。      二是“谁监管、谁办单”是“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题中应有之义。“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是区分行政管理部门企业监管责任的主要原则和依据,消费纠纷反映的是企业违法经营、侵害消费者权益的问题,监管主责部门根据诉求依法调解、依法查处商家的违法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理所应当、法所应当。      三是“谁监管、谁办单”有利于提升办单效率。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涉房屋、汽车,保险、理财等大件大额消费,以及涉积分、网络、通信、体验等新型消费越来越多,这类消费纠纷的解决都有赖于专业部门和专业队伍,只有派单给他们才能促成诉求的快速解决,达到接诉即办的时效性要求。      此外,随着社会的发展,对“消费者”这一概念的分类也应越来越细致,有利于强化经营主体更好担负起解决消费纠纷的职责。比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就明确提出了“金融消费者”这一概念,并明确了金融部门处理此类纠纷的程序办法、责任区分、机制保障等。我国市场经济成熟度的提高,更加细致地区分消费者类型,以此增强和促进相关主管主责部门在维护本行业消费纠纷的处理机制,也能很大程度分流进入非主责部门的诉求工单。      同时,针对恶意诉、反复诉的问题,要在发挥各级服务热线关闸分流作用、提高工单派发精准性的基础上,建立政府部门更高层面的专班协调机制,进一步加大打击惩治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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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谁审批谁监管

法律分析:“谁审批、谁监管”是指依法享有审批许可权的行政主体,对其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事中事后监督管理;“谁主管、谁监管”是指依法享有行政管理权的行政主体,对其主管事项进行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将二者结合起来看,“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以下简称“四个谁”)原则包括两个层级的涵义,即在第一层次上形成了审批与主管的分工,并且只有在确定了审批事项和主管事项,才能分别进行第二层次的监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委托机关应当将受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予以公告。 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行政机关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许可;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许可。

5. 谁审批谁监管

法律分析:“谁审批、谁监管”是指依法享有审批许可权的行政主体,对其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事中事后监督管理;“谁主管、谁监管”是指依法享有行政管理权的行政主体,对其主管事项进行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将二者结合起来看,“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以下简称“四个谁”)原则包括两个层级的涵义,即在第一层次上形成了审批与主管的分工,并且只有在确定了审批事项和主管事项,才能分别进行第二层次的监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委托机关应当将受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予以公告。 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行政机关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许可;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许可。

谁审批谁监管

6. 谁审批谁监管

法律分析:从字面涵义理解,“谁审批、谁监管”是指依法享有审批许可权的行政主体,对其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事中事后监督管理。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第一条规定: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7. 谁审批谁监管

亲亲[心],很高兴为您解答[大红花]谁审批谁监管:是指依法享有审批许可权的行政主体,对其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事中事后监督管理;“谁主管、谁监管”是指依法享有行政管理权的行政主体,对其主管事项进行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将二者结合起来看,“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以下简称“四个谁”)原则包括两个层级的涵义,即在第一层次上形成了审批与主管的分工,并且只有在确定了审批事项和主管事项,才能分别进行第二层次的监管。【摘要】
谁审批谁监管【提问】
亲亲[心],很高兴为您解答[大红花]谁审批谁监管:是指依法享有审批许可权的行政主体,对其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事中事后监督管理;“谁主管、谁监管”是指依法享有行政管理权的行政主体,对其主管事项进行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将二者结合起来看,“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以下简称“四个谁”)原则包括两个层级的涵义,即在第一层次上形成了审批与主管的分工,并且只有在确定了审批事项和主管事项,才能分别进行第二层次的监管。【回答】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委托机关应当将受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予以公告。 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行政机关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许可;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许可。【回答】

谁审批谁监管

8. 谁审批谁监管

亲亲,您好很高兴为您回答这个问题哦~[鲜花][开心]“谁审批、谁监管”是指依法享有审批许可权的行政主体,对其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事中事后监督管理;“谁主管、谁监管”是指依法享有行政管理权的行政主体,对其主管事项进行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将二者结合起来看,“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以下简称“四个谁”)原则包括两个层级的涵义,即在第一层次上形成了审批与主管的分工,并且只有在确定了审批事项和主管事项,才能分别进行第二层次的监管。【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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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亲,您好很高兴为您回答这个问题哦~[鲜花][开心]“谁审批、谁监管”是指依法享有审批许可权的行政主体,对其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事中事后监督管理;“谁主管、谁监管”是指依法享有行政管理权的行政主体,对其主管事项进行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将二者结合起来看,“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以下简称“四个谁”)原则包括两个层级的涵义,即在第一层次上形成了审批与主管的分工,并且只有在确定了审批事项和主管事项,才能分别进行第二层次的监管。【回答】
亲亲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委托机关应当将受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予以公告。 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行政机关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许可;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许可。【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