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审计厅的派出审计处

2024-05-10

1. 陕西省审计厅的派出审计处

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审计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和《陕西省审计厅关于派出审计机构设置备案的函》,省审计厅派出审计处的主要职责为:主要负责审计省政府有关部门、直属事业单位的下属单位和经济实体财务收支情况;参加省审计厅统一组织的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完成审计厅交办的其它事项;监督检查省政府部门内部财务控制制度情况,推动部门内部财务监督工作的开展。(一)派出市县财政审计处(二)派出教育科技审计处(三)派出农林水利审计处(四)派出交通建设审计处(五)派出经济执法审计处(六)派出经贸审计处(七)派出民政社保审计处(八)派出外事外贸审计处(九)派出发展统计审计处(十)派出国资监管审计处

陕西省审计厅的派出审计处

2. 陕西省审计厅的内设机构

(一) 办公室负责厅机关政务工作,督促检查机关工作制度的落实;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和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负责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向省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提出制定和完善政策措施的建议;负责文秘与文电管理、办公自动化、重要文件、讲话材料的起草,新闻宣传与发布、政务信息、机要、保密、档案、信访、保卫和接待工作;负责厅机关财务报账和资产管理等行政事务工作;管理审计事业经费,对厅所属单位进行财务收支审计监督;牵头和协调厅政务公开工作;联系特约审计员;负责省审计厅信访举报的日常工作;负责厅门户网站的管理。(二) 法规处负责草拟及修改和报批地方性审计法规、规章,研究财政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立法协调;负责审计体制机制和工作方式方法调查研究工作,提出并组织落实加强和改进审计工作的政策性建议和措施;组织起草省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组织对设区市级审计机关审计执法和质量检查及考核;负责审计行政复议受理、行政赔偿案件和行政诉讼的应诉代理工作;组织实施对审计处罚的听证;负责审计结果公告工作;参与牵头负责目标责任考核管理工作;组织对社会审计机构审计查证质量的审计监督;负责编辑、发行《陕西财经法规公告》;组织实施审计普法教育,指导全省审计机关的法制工作。(三) 财政审计处拟定省级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的总体方案,汇总审计结果;负责组织审计省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地税系统税收征管情况;负责审计市人民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负责审计省财政厅、地税局等部门及其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状况;开展专项审计调查。(四) 行政事业审计处负责组织省级部门预算执行审计,拟定审计方案,汇总审计结果;负责审计与省财政有拨缴款关系的机关、团体财政财务收支;负责联系和协调派出审计处的日常业务工作;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五)农业与资源环保审计处负责审计省政府有关部门及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审计由省政府主管部门管理和受省政府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农林水利、扶贫开发、监狱、劳教、农电、资源环保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情况;负责审计市级人民政府管理的农林水利、农电、资源环保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六) 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处负责对国家建设项目预算(概算)执行情况和竣工决算的审计监督;负责对省属国有施工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负责审计省政府建设部门的财务收支;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七)金融审计处根据审计署授权对国有金融机构、国有保险公司的财务收支、资产、负债和损益状况进行审计;负责组织对地方金融机构及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审计;依据审计署授权,对中央驻陕企、事业单位进行审计;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八) 企业审计处负责对省级经贸部门及所属的重点国有企业、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主导地位企业的财务收支和效益进行审计;组织并参与对经贸系统开展行业审计、专项资金审计和专题审计调查;组织对内部审计的指导和监督。(九) 社会保障审计处负责审计省政府有关部门及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负责审计由省政府主管部门管理和受省政府委托管理的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的财务收支以及各项社会福利、救灾、救济、优抚安置和社会捐赠资金和管理使用情况;负责审计市级人民政府管理的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十) 外资运用审计处审计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援助和赠款项目的财务收支;按有关规定提供由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援助和赠款项目的审计公证报告;组织联系对境外机构、企业和投资项目的审计业务;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十一) 经济责任审计处负责组织对省级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计划、安排、制度规定和办法;负责与纪检监察、组织人事、企业主管以及司法等部门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协调工作,承办省经济责任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进行调查研究;组织市、县(市、区)审计机关对县以下党政领导干部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十二)审理稽核处负责审理与复核厅机关和派出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和审计移送处理书等结论性审计业务文书;组织实施厅机关审计项目质量稽查和结果评估;负责办理审计收缴违纪资金有关事项;检查和指导设区市审计机关审理和复核工作;负责审计机关与纪检、监察、公安、检察等执法执纪机关的协调配合相关事宜;负责对审理复核中涉及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事项的核查。(十三) 人事处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劳动工资、出国政审及专业技术职务的管理工作;承办厅党组管理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察、选拔、任免的具体工作,对协管干部进行考核并提出任免意见;组织实施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奖惩工作;负责干部教育培训和人才开发工作;组织开展机关和直属单位思想政治工作,指导精神文明建设;负责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工作。(十四)老干部服务管理处负责组织离退休人员的政治学习、文件传阅、参加有关会议和活动;发放离退休人员的补助和补贴;安排离退休人员急重病人就诊用车。管理老干部活动场所;负责组织离退休人员体检和离休干部的健康休养工作;承办离退休人员丧葬事宜;承办厅交办的其他工作。

3. 陕西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国家建设项目是指:
  (一)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
  (二)国家的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使用财政资金、国有资产抵押贷款及其管理的公益性基金和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
  (三)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投资的建设项目;
  (四)政府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投资人,由其承担资金筹措和工程建设,竣工验收后移交政府,政府按照合同约定回购的项目;
  (五)政府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投资人,由其承担资金筹措和工程建设,并在特许期内管理经营,特许期结束后投资人按照合同约定移交政府管理的项目。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工作,依法实施审计监督。审计机关依法对国家建设项目实施审计监督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第五条 审计机关应当会同国家建设项目审批部门、主管部门和有关监督部门建立协作机制,相互通报情况。第六条 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告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结果。第七条 审计机关建立举报制度,接受单位和个人对国家建设项目及其审计工作中违法行为的举报,并及时调查处理。第二章 审计职责和权限第八条 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的概预算执行、单项工程结算和项目竣工决算,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对与项目有关的勘察、设计、代建、施工、监理、供货、咨询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计调查。第九条 国家建设项目申请调整概算,调增幅度超过原批复概算百分之十及以上的,项目审批部门可以商同级审计机关审计后,根据审计结果予以处理。第十条 审计机关进行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直接审计;
  (二)授权下级审计机关审计;
  (三)以委托等方式向社会中介机构购买审计服务;
  (四)与社会中介机构建立协作机制,利用其工作结果。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可以聘请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参与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所聘请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且执业三年以上;
  (二)近三年未受过行业处理和相关行政处罚;
  (三)与参与审计的国家建设项目无利害关系。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委托或者建立协作机制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审计事项所需的资质;
  (二)近三年未受过行业处理和相关行政处罚;
  (三)与参与审计的国家建设项目无利害关系。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选择参与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工作的社会中介机构,并加强对其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审计机关利用所聘请专业技术人员的咨询、鉴定或者使用社会中介机构工作结果作为审计证据的,应当建立健全审查复核机制,并对利用其工作结果所形成的审计结论负责。第十四条 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应当配合审计机关开展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工作,负责召集勘察、设计、代建、施工、监理、供货、咨询等单位接受审计调查。
  有关的勘察、设计、代建、施工、监理、供货、咨询等单位接受审计调查时,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第十五条 国家建设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其内部审计工作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第三章 审计程序第十六条 国家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将本年度审批、核准、备案的国家建设项目的批复文件和投资计划及时抄送同级审计机关。
  国家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10月底前,向同级审计机关提交本年度已经开工的国家建设项目目录和相关资料,以及下一年度具备竣工决算审计条件的国家建设项目目录和相关资料。
  审计机关根据国家建设项目审批部门、主管部门抄送和提交的资料,按照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确定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计划。
  审计机关确定年度审计计划后,应当书面告知国家建设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

陕西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条例

4. 陕西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本省的国家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以及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的财务收支,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是指以国有资产投资、融资为主(即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第四条 各级审计机关(以下简称审计机关)负责组织对建设项目的审计。第五条 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的审计,按照建设项目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
  对审计管辖范围有争议的,报上一级审计机关确定审计管辖。
  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财务收支的审计,不受审计管辖范围的限制。第六条 对建设项目审计实行计划管理原则。审计机关在编制年度审计计划时,应将投资规模较大、建设周期较长的建设项目作为审计重点。
  对财政性资金投资较大或者关系国计民生的建设项目,审计机关可以对其前期准备、建设实施、竣工投产的全过程进行跟踪审计。第七条 审计机关依法对建设项目准备阶段资金运用情况、预算(概算)执行情况和项目竣工决算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第八条 对建设项目准备阶段资金运用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建设程序的执行情况;
  (二)项目资本金、资金来源渠道及到位情况;
  (三)建设用地征用情况,征地拆迁费用支出和管理情况;
  (四)供水、供电、道路、通讯和场地平整等前期费用支出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第九条 对建设项目预算(概算)执行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建设项目审计总概算(预算)审批、执行情况,调整概算的编制和审批情况;
  (二)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等方面招标投标和工程承包的合理性和有效性情况;
  (三)建设项目经济合同签订、履行情况;
  (四)建设项目资金来源、到位和使用情况;
  (五)建设成本及财务收支核算情况;
  (六)工程结算情况;
  (七)建设项目所需设备、材料的采购及管理情况;
  (八)建设项目各种税费的计提和缴纳情况;
  (九)有关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第十条 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本办法第九条第(一)项和第(八)项规定的内容;
  (二)竣工工程概况表、竣工财务决算表、交付使用资产总表、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的真实、合法情况;
  (三)建设项目的建筑安装工程核算、设备投资核算、待摊投资的列支内容和分摊、其他投资列支的真实、合法情况;
  (四)工程决算;
  (五)交付使用资产的真实、合法情况;各项结余资产的情况;
  (六)建设期收入的来源、分配、上缴和留成使用情况;投资包干节余的分配情况;
  (七)尾工工程项目和资金预留情况;
  (八)对建设项目效益进行评审;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初步验收结束后,按照规定及时办理竣工决算,并向审计机关申请实施竣工决算审计。具备竣工决算审计条件的建设项目,审计机关应及时安排竣工决算审计。
  重点建设项目的竣工决算审计,由审计机关进行。对非重点建设项目的竣工决算审计,可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其审计查证结果经审计机关同意后生效。
  审计机关对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质量行监督检查,发现有关问题的审计查证报告,不能作为建设项目竣工结算和验收的依据。
  经财政评审机构审查的财政性建设项目(工程)预(结)、决算,其审计结果报审计机关备案后,可作为审计结果。
  未经竣工决算审计的建设项目,计划、财政、建设及项目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进行竣工决算审计,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具有特殊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员参加,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证。

5. 陕西审计厅是不是陕西西安的公司都可以审计

不是的,应当按照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机关审计管辖范围划分的规定:
财政、财务关系隶属中央的被审计单位,由审计署审计管辖;
财政、财务关系隶属地方的被审计单位,由地方审计机关审计管辖;
不能按财政、财务隶属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的被审计单位,其国有资产属中央部门监督管理的,由审计署审计管辖;
国有资产属地方部门监督管理的,由地方审计机关审计管辖;
国有资产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被审计单位,按股份确定审计管辖范围;
中央单位所占股份大于地方单位所占股份或占主导地位的,由审计署审计管辖,中央单位所占股份小于地方的,由占主导地位的地方审计机关审计管辖;
国家建设项目(含技术改造项目),实行业主制的,审计管辖归属与业主的审计管辖一致。业主的审计管辖归属根据本条第一项确定;
未实行业主制的,或中央与地方共同投资的建设项目,比照前两项规定划分;
国税、关税系统及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下同)财政决算,由审计署审计管辖。省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由审计署和省级审计机关审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兴办的经济实体比照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确定审计管辖范围;
中央统借统还或按贷援协议规定应当由审计署审计的世界银行、亚洲银行以及其他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援款项目,由审计署审计管辖;
中央单位交纳和代收代管的属地方的各项资(基)金,在中央单位发生的财务收支,由审计署负责审计。地方单位交纳和代收代管的属中央的各项资(基)金,在地方单位发;
根据上述审计范围划分,陕西西安的公司是什么性质的企业,怎样审计就明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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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陕西省审计厅的事业单位

(一)审计研究所一、承办审计署安排的审计理论研究的调研工作,并提交研究、课题报告;二负责组织省定审计理论科研课题研究工作;三、负责编辑《审计科研动态》(内部交流资料)工作;四、组织全省审计学会的学术交流活动,承办审计学会的日常工作;五、负责主办《现代审计与经济》杂志。杂志社具体负责杂志的组稿、编辑、出版和发行工作;六、负责图书资料室资料的购置、借阅、存档和查阅工作;七、承办厅交办的其他工作。(二)审计干部培训中心一、负责协助或承办审计署在我省举办的各类培训班;二、负责承办省厅计划安排的审计老干部培训工作;三、负责各类培训班聘请专家、学者等授课人员的组织管理工作;四、负责组织白云宾馆的经营工作和白云宾馆固定资产的管理、维修、保养工作;五、负责承接 省厅和各业务处室在白云宾馆召开的会议;六、承接厅办公室接待的外地来客;七、承办厅交办的其他工作。(三)后勤服务中心一、负责厅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不含白云宾馆)固定资产和办公用品的采购入库、登记入账、领用分发、实物管理和日常维修、保养工作;二、负责厅机关和家属院水、电、暖、气和通信、电视的管理、维修工作;三、负责组织管理厅机关和家属院的公共卫生和绿化工作;四、负责组织厅机关干部和职工的医疗保健、保险和计划生育工作;六、负责机关食堂、锅炉房、开水房的管理工作;七、负责承办全省审计工作会议后勤保障工作;八、承办厅交办的其他工作。(四)计算机技术信息中心一、负责厅机关计算机网络的建设、管理、维护和审计信息数据库工作。二、负责为厅机关提供计算机技术服务,配合各处室开展计算机审计和办公自动化工作。三、负责组织开发与推广应用审计软件和管理软件。四、配合人事处组织全省审计系统的计算机业务技术培训和计算机等级达标考试工作。五、负责厅机关计算机设备的维护、维修和技术鉴定工作。六、办理厅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七、草拟全省审计工作信息化工作方面的制度规范。八、完成厅领导交办的任务。

7. 陕西省审计厅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审计方针政策;参与制定地方性审计、财经法规,制定审计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情况;组织领导、协调监督各级审计机关的业务。二、向省政府报告和向省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提出制定和完善政策措施的建议。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直接进行下列审计:(一)省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二)省级各部门、事业单位及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三)省属重点国有企业、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企业的财务收支和经济效益。(四)省属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五)地方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状况和财务收支。(六)市财政决算。(七)国家重点建设项目预算执行和竣工决算。(八)审计署授权审计的中央驻陕企事业单位财务收支。(九)省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受省政府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环境保护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十)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援助和赠款项目的财务收支。(十一)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由省审计厅进行的审计。四、向省长提交省级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省政府委托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省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报告。五、组织实施对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方针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情况的行业审计、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组织市、县(市、区)审计机关对县以下党政领导干部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依法受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审计决定的复议申请。六、与市人民政府共同领导市级审计机关,协同办理市审计机关负责人的考核任免事项。七、组织对省、市、县(市、区)审计机关审计业务质量的监督检查和对社会审计组织的查证质量监督检查,实施对内部审计的指导与监督;组织审计专业培训。八、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陕西省审计厅的主要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