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交易中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是什么

2024-05-21

1. 证券交易中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是什么

法律分析:内幕信息知情人,一般是以是否知悉对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标准,并不局限于公司内部人员,还包括外部由于工作性质或所任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以及相关公司本身,具体而言:
一是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是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是发行人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是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是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是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是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是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七十四条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
(一)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六)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

证券交易中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是什么

2.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

(一)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三)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五)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六)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三十七条 公开发行的证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非公开发行的证券,可以在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区域性股权市场转让。

3.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

法律分析:(一)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三)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五)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六)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三十七条 公开发行的证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
非公开发行的证券,可以在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区域性股权市场转让。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

4. 在证券交易中,哪些信息是公司内幕信息?

你好,下列信息属于证券交易内幕信息:
(1)《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
a)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b)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c)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d)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e)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f)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g) 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h)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i)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j)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k) 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l)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2)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3)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4)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5)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6)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7)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8)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5. 证券交易中的内幕信息包括哪些?

(1)证券发行人订立重要合同,该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责、权益和经营成果中的一项或者多项产生显著影响;(2)证券发行的经营政策或者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3)证券发行人发生重大的投资行为或者购置金额较大的长期资产的行为;(4)证券发行人发生重大债务;(5)证券发行人未能归还到期债务的违约情况;(6)证券发行人发生重大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亏损;(7)证券发行人资产遭受到重大损失;(8)证券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9)可能对证券市场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国家政策变化;(10)证券发行的董事长、1/3以上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化;(11)持有证券发行人5%以上的发行在外的普通股的股东,其持有该种股票的增减变化每达到该种股票发行在外总额的2%以上的事实;(12)证券发行人的分红派息,拉资扩股计划;(13)涉及发行人的重大诉讼事项;(14)证券发行人进入破产、清算状态;(15)证券发行人章程、注册资本和注册地址的变更;(16)证券发行人无支付能力而发生相当于被退票人流动资金的5%以上的大额银行退票;(17)证券发行人更换为其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18)证券发行人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19)股票的二次发行;(20)证券发行人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21)证券发行人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负有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22)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决定被依法撤销;(23)证券监管部门作出禁止证券发行人有控股权的大股东转让其股份的决定;(24)证券发行人的收购或者兼并;(25)证券发行人的合并或者分立等。

证券交易中的内幕信息包括哪些?

6. 在证券交易中,哪些信息是公司内幕信息

你好,下列信息属于证券交易内幕信息:
(1)《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
a)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b)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c)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d)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e)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f)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g) 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h)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i)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j)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k) 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l)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2)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3)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4)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5)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6)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7)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8)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7. 证劵交易中,内幕知情人包括哪些?

根据证证券法主要包括七种人:

第七十四条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
(一)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六)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

证劵交易中,内幕知情人包括哪些?

8. 证券交易市场知情人员

证券交易市场的知情人员,是指知道证券交易的内幕信息的人员,《证券法》第68条列出下列人员为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
一、发行股票或者公司债券的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及有关的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
三、发行股票公司的控股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证券交易信息的人员。
五、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的职责对证券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六、由于法定职责而参与证券交易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证券交易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员。
一、对泄露内幕信息罪立案标准的规定是什么
泄露内幕信息罪是指是指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
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证券交易成交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累计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三)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四)多次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立案标准
(一)单独或者合谋,持有或者实际控制证券的流通股份数达到该证券的实际流通股份总量百分之三十以上,且在该证券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联合或者连续买卖股份数累计达到该证券同期总成交量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二)单独或者合谋,持有或者实际控制期货合约的数量超过期货交易所业务规则限定的持仓量百分之五十以上,且在该期货合约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期货合约数累计达到该期货合约同期总成交量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三)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的证券或者期货合约交易,且在该证券或者期货合约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成交量累计达到该证券或者期货合约同期总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的;
(四)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的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且在该证券或者期货合约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成交量累计达到该证券或者期货合约同期总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的;
(五)单独或者合谋,当日连续申报买入或者卖出同一证券、期货合约并在成交前撤回申报,撤回申报量占当日该种证券总申报量或者该种期货合约总申报量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六)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或者其他关联人单独或者合谋,利用信息优势,操纵该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
(七)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专业中介机构或者从业人员,违背有关从业禁止的规定,买卖或者持有相关证券,通过对证券或者其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在该证券的交易中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
(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