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问题

2024-05-11

1. 增值税问题

近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发布,细化增值税改革具体政策措施。其中,最暖心的亮点之一就是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即加计抵减政策。但是,你知道其中的十个细节吗?下面就让我们一起学习一下吧。
一要注意政策执行期间
是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二要注意确认条件
生产、生活性服务纳税人是指
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简称四项服务)
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三要区分不同设立时间
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 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 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 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 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 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四是确认的连续性 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
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
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五是准确计算加计抵减的基数
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
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部分
不能作为计提的基数
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
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六要区分三种情况抵减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
七要记住一个例外
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
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
需要按政策规定予以剔除
八是单独核算加计抵减
纳税人应单独核算加计抵减额的
计提、抵减、调减、结余等变动情况
九是首次需填表声明
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
需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同时兼营四项服务的
应按照四项服务中收入占比最高的业务在表中勾选确定所属行业
十是有始有终
加计抵减政策到期后
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
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

增值税问题

2. 增值税问题

你好,

楼上的那位回答中,有错误的地方,我说明一下:
由于B产品是免税产品,所以B产品的购入的原材料的进项税5.1万元,是不可以抵扣的,不能在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中计算的。同时不能在销项税中计算B产品的销项税,所以说,楼上的回答是错误的!

正确的计算如下:
问题3:当月可抵扣的进项税额=34+3.4+3.4+0.5×7%=40.835万元
问题2:当月销项税额=585/(1+17%)×17%=85万元
问题1:当月应纳增值税额=85-40.835=44.165万元
问题4:如果企业月初有留抵数5000元,
则当月应纳增值税额=44.165-0.5=43.665万元

如果还有疑问,可通过“hi”继续向我提问!!!

3. 增值税问题

(1)
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150000*13%=19500(元)
借:在途物资—原木 1305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9500
贷:银行存款或应付帐款 150000
(2)
假如成本利润率为10%,
借:委托加工物资 130500
贷:在途物资—原木 130500
实木地板消费税税率为5%,
组成计税价格=(130500+80000+19600)/(1-5%)=242210.53(元)
应交增值税=242210.53*17%=41175.79(元)
应交消费税=242210.53*5%=12110.53(元)
借:原材料—实木地板 230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41175.79
       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12110.53
贷:委托加工物资 130500
       银行存款 80000+19600+41175.79+12110.53=152886.32

(3)
借:应收帐款或银行存款 468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4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00000*17%=68000
计提消费税,400000*5%=20000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2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20000

将自产消费税用于赠送客户,假如成本利润率为10%,
组成计税价格=16000*(1+10%)/(1+5%)=18526.32(元)
应交增值税=18526.32*17%=3149.47(元)
应交消费税=18526.32*5%=926.32(元)
借:营业外支出—捐赠 19149.47
贷:库存商品—实木地板 16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149.47
计提消费税,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926.32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926.32

增值税问题

4. 增值税问题

首先,计算当月销项税额。
A产品 80*17%=13.6万
B产品 100*17%=17万
另开折扣发票冲减当月销项税额10*17%=1.7万
员工福利和非应税项目视同销售,计提销项(12+10)/(1+17%)*17%=4.65万
其次计算进项
购进原材料进项17万
免税材料进项转出,不用计算。
应纳税额=13.6+17-1.7+4.65-17=16.55万

5. 增值税问题

(1)该黄金饰品部当月应缴纳的消费税;

=(468000+1755)/1.17*0.05+81900/1.17*0.05
=20075+3500
=23575元
(2)该黄金饰品部当月应缴纳的增值税。

=(468000+1755)/1.17*0.17+81900/1.17*0.17+30000/1.17*0.17-72000

=68255+11900+4358.97-72000
=12513.97元

增值税问题

6. 增值税问题

(1).销项税额13/1.17*0.17=1.889
(2).零售价视为含税,销项税额0.5/1.17*0.17=0.073
(3).取得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30/1.17*0.17=4.359
(4).运费7%可以抵扣,进项税额0.8*0.07=0.056
(5).零售价视为含税,销项税额20/1.17*0.17=2.906
(6).上月赊销,题意不清楚,是不是是上月开具发票,如果未开,赊销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合同约定的收款日,也就是本月,按合同约定,销项税额12.04/1.17*0.17=1.749
本月应交增值税=销项 - 进项 - 上期留抵税额 
                         =(1.889+0.073+2.906+1.749)-(4.359+0.056) -3.2=0.998(万元)

7. 增值税问题

您好 为了帮助您回答本问题 我说一下解题思路吧
1、首先,资源税和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不同,前者是实际销售数额(从量),后者是销项减进项(从价)。
2、按照实际的销售数额计征资源税,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不征收资源税,伴生气应征收资源税。
3、销售原油收取的价款视作增值税的价外收入,支付的运费作为进项抵扣。
4、购进煤炭不征收资源税,用于取暖视为销售征收增值税。

增值税问题

8. 增值税问题

解析:

当月的可抵扣的进项税=17万元
注:免税项目材料的进项税5.1万元是不可以抵扣的,要记入到材料成本的。

当月销项税=(80+100+10+12)×17%=34.34万元
说明:商品折扣不在同一发票上开具的,是以销售的全额来计税的;企业将自产货物用于职工福利和非应税项目的应当视同销售,需要计征销项税的。

所以:当月应纳增值税=34.34-17=17.34万元

如果还有疑问,可通过“hi”继续向我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