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增值税问题
近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发布,细化增值税改革具体政策措施。其中,最暖心的亮点之一就是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即加计抵减政策。但是,你知道其中的十个细节吗?下面就让我们一起学习一下吧。
一要注意政策执行期间
是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二要注意确认条件
生产、生活性服务纳税人是指
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简称四项服务)
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三要区分不同设立时间
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 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 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 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 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 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四是确认的连续性 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
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
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五是准确计算加计抵减的基数
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
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部分
不能作为计提的基数
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
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六要区分三种情况抵减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
七要记住一个例外
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
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
需要按政策规定予以剔除
八是单独核算加计抵减
纳税人应单独核算加计抵减额的
计提、抵减、调减、结余等变动情况
九是首次需填表声明
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
需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同时兼营四项服务的
应按照四项服务中收入占比最高的业务在表中勾选确定所属行业
十是有始有终
加计抵减政策到期后
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
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
2. 增值税问题
你好,
楼上的那位回答中,有错误的地方,我说明一下:
由于B产品是免税产品,所以B产品的购入的原材料的进项税5.1万元,是不可以抵扣的,不能在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中计算的。同时不能在销项税中计算B产品的销项税,所以说,楼上的回答是错误的!
正确的计算如下:
问题3:当月可抵扣的进项税额=34+3.4+3.4+0.5×7%=40.835万元
问题2:当月销项税额=585/(1+17%)×17%=85万元
问题1:当月应纳增值税额=85-40.835=44.165万元
问题4:如果企业月初有留抵数5000元,
则当月应纳增值税额=44.165-0.5=43.665万元
如果还有疑问,可通过“hi”继续向我提问!!!
3. 增值税问题
(1)
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150000*13%=19500(元)
借:在途物资—原木 1305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9500
贷:银行存款或应付帐款 150000
(2)
假如成本利润率为10%,
借:委托加工物资 130500
贷:在途物资—原木 130500
实木地板消费税税率为5%,
组成计税价格=(130500+80000+19600)/(1-5%)=242210.53(元)
应交增值税=242210.53*17%=41175.79(元)
应交消费税=242210.53*5%=12110.53(元)
借:原材料—实木地板 230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41175.79
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12110.53
贷:委托加工物资 130500
银行存款 80000+19600+41175.79+12110.53=152886.32
(3)
借:应收帐款或银行存款 468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4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00000*17%=68000
计提消费税,400000*5%=20000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2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20000
将自产消费税用于赠送客户,假如成本利润率为10%,
组成计税价格=16000*(1+10%)/(1+5%)=18526.32(元)
应交增值税=18526.32*17%=3149.47(元)
应交消费税=18526.32*5%=926.32(元)
借:营业外支出—捐赠 19149.47
贷:库存商品—实木地板 16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149.47
计提消费税,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926.32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926.32
4. 增值税问题
首先,计算当月销项税额。
A产品 80*17%=13.6万
B产品 100*17%=17万
另开折扣发票冲减当月销项税额10*17%=1.7万
员工福利和非应税项目视同销售,计提销项(12+10)/(1+17%)*17%=4.65万
其次计算进项
购进原材料进项17万
免税材料进项转出,不用计算。
应纳税额=13.6+17-1.7+4.65-17=16.55万
5. 增值税问题
(1)该黄金饰品部当月应缴纳的消费税;
=(468000+1755)/1.17*0.05+81900/1.17*0.05
=20075+3500
=23575元
(2)该黄金饰品部当月应缴纳的增值税。
=(468000+1755)/1.17*0.17+81900/1.17*0.17+30000/1.17*0.17-72000
=68255+11900+4358.97-72000
=12513.97元
6. 增值税问题
(1).销项税额13/1.17*0.17=1.889
(2).零售价视为含税,销项税额0.5/1.17*0.17=0.073
(3).取得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30/1.17*0.17=4.359
(4).运费7%可以抵扣,进项税额0.8*0.07=0.056
(5).零售价视为含税,销项税额20/1.17*0.17=2.906
(6).上月赊销,题意不清楚,是不是是上月开具发票,如果未开,赊销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合同约定的收款日,也就是本月,按合同约定,销项税额12.04/1.17*0.17=1.749
本月应交增值税=销项 - 进项 - 上期留抵税额
=(1.889+0.073+2.906+1.749)-(4.359+0.056) -3.2=0.998(万元)
7. 增值税问题
您好 为了帮助您回答本问题 我说一下解题思路吧
1、首先,资源税和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不同,前者是实际销售数额(从量),后者是销项减进项(从价)。
2、按照实际的销售数额计征资源税,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不征收资源税,伴生气应征收资源税。
3、销售原油收取的价款视作增值税的价外收入,支付的运费作为进项抵扣。
4、购进煤炭不征收资源税,用于取暖视为销售征收增值税。
8. 增值税问题
解析:
当月的可抵扣的进项税=17万元
注:免税项目材料的进项税5.1万元是不可以抵扣的,要记入到材料成本的。
当月销项税=(80+100+10+12)×17%=34.34万元
说明:商品折扣不在同一发票上开具的,是以销售的全额来计税的;企业将自产货物用于职工福利和非应税项目的应当视同销售,需要计征销项税的。
所以:当月应纳增值税=34.34-17=17.34万元
如果还有疑问,可通过“hi”继续向我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