庐阳区人民法院上班时间

2024-05-10

1. 庐阳区人民法院上班时间

亲,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庐阳区人民法院上班时间为:早上:8.00-11.30;下午:2.30-5.00。【摘要】
庐阳区人民法院上班时间【提问】
亲,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庐阳区人民法院上班时间为:早上:8.00-11.30;下午:2.30-5.00。【回答】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的前身是合肥市中市区人民法院,始建于1958年6月,1963年4月被撤销,恢复于1973年11月。2002年3月根据合肥市区重新规划调整,更名为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全院现有在编干警80人,内设立案庭、刑庭、民一庭、民二庭、行政庭、执行局(庭)、审监庭、办公室、政治处、研究室、监察室、法警大队,以及派出法庭杏花法庭。【回答】

庐阳区人民法院上班时间

2.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的机构设置

庐阳法院现设有内设机构15个。分别为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速裁庭、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一庭、民事审判二庭、行政审判庭、审判监督庭、执行庭(局)、政治处、审判管理办公室、监察室、办公室(下设行政科)、研究室(下设信息科)、法警大队、杏花法庭(派出法庭)。

3.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的介绍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始建于1958年6月,前身为合肥市东市区人民法院,法院审判综合大楼现坐落于合肥市庐阳区北二环与潘集路交口。全院现有人员155人,其中在编公务员83人。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的介绍

4. 从合肥汽车总站坐几路公交车到庐阳区人民法院

公交线路:159路,全程约9.2公里
1、从合肥汽车客运总站步行约320米,到达站前广场站
2、乘坐159路,经过11站, 到达桃花社区站
3、步行约390米,到达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杏花法庭



公交线路:50路,全程约9.8公里
1、从合肥汽车客运总站步行约590米,到达合肥晚报社站
2、乘坐50路,经过13站, 到达合肥中菜市站
3、步行约1.3公里,到达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杏花法庭

5. 合肥市蜀山区法院电话咨询

申请执行的条件:
1、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生效。
2、有具体的给付内容或者要求履行的具体行为,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
3、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4、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5、申请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6、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摘要】
合肥市蜀山区法院电话咨询【提问】
您好,很高兴为您答疑哦,请您稍后这边律师看一下问题哦。【回答】
我想问怎么申请执行,要怎么预约吗【提问】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客服电话
0551-65112368【回答】
可以打这个电话【回答】
申请执行时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执行申请书。 2、据以执行的裁判文书,如判决书、调解书等;同时,要附法律文书生效证明,由作出判决的法院或者相关法庭出具。【回答】
申请执行的条件:
1、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生效。
2、有具体的给付内容或者要求履行的具体行为,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
3、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4、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5、申请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6、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回答】
打没人接,自动断。合肥市蜀山区法院怎么预约执行大厅及怎么申请执行【提问】
可以去法院公众号预约一下【回答】
因为现在是疫情【回答】
您也可以拨打政府热线12345转接,对方会登记有关信息替您转接到相关部门处理,事后还会进行回访【回答】

合肥市蜀山区法院电话咨询

6. 从合肥汽车总站坐几路公交车到庐阳区人民法院

公交线路:233路,全程约8.5公里
1、从合肥汽车客运总站步行约680米,到达合肥晚报社站
2、乘坐233路,经过11站, 到达杏花村站
3、步行约510米,到达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7. 合肥市法院执行庭的程序

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 执行程序

  第十九章 一般规定
  第二百零一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零二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第二百零三条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零四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百零五条 执行工作由执行员进行。

  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执行员应当出示证件。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情况制作笔录,由在场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执行机构。

  第二百零六条 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零七条 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第二百零八条 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

  第二百零九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的,以其遗产偿还债务。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由其权利义务承受人履行义务。

  第二百一十条 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

  第二百一十一条 人民法院制作的调解书的执行,适用本编的规定。

  第二十章 执行的申请和移送
  第二百一十二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百一十三条 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五)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百一十四条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第二百一十五条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一十六条 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执行员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合肥市法院执行庭的程序

8. 巢湖法院执行局电话

巢湖市居巢区法院执行局电话是0551-8262578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四条 立案机构在审查立案时,应当按照本意见确定执行案件的类型代字和案件编号,不得违反本意见创设案件类型代字。
第五条 执行实施类案件类型代字为“执字”,按照立案时间的先后顺序确定案件编号,单独进行排序;但执行财产保全裁定的,案件类型代字为“执保字”,按照立案时间的先后顺序确定案件编号,单独进行排序;恢复执行的,案件类型代字为“执恢字”,按照立案时间的先后顺序确定案件编号,单独进行排序。
第六条 下列案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恢复执行案件予以立案:
(一)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
(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
(三)执行实施案件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报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的;
(四)执行实施案件因委托执行结案后,确因委托不当被已立案的受托法院退回委托的;
(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而终结执行的案件,申请执行的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
第七条 除下列情形外,人民法院不得人为拆分执行实施案件:
(一)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内容为分期履行的,各期债务履行期间届满,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分期申请执行,也可以对几期或全部到期债权一并申请执行;
(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有多个债务人各自单独承担明确的债务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对每个债务人分别申请执行,也可以对几个或全部债务人一并申请执行;
(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有多个债权人各自享有明确的债权的(包括按份共有),每个债权人可以分别申请执行;
(四)申请执行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的案件,涉及金钱给付内容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执行时已发生的债权数额进行审查立案,执行过程中新发生的债权应当另行申请执行;涉及人身权内容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执行时义务人未履行义务的事实进行审查立案,执行过程中义务人延续消极行为的,应当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一并执行。【摘要】
巢湖法院执行局电话【提问】
您好,我是律临平台的合作律师,很高兴为您服务。【回答】
巢湖法院执行局电话【提问】
巢湖市居巢区法院执行局电话是0551-8262578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四条 立案机构在审查立案时,应当按照本意见确定执行案件的类型代字和案件编号,不得违反本意见创设案件类型代字。
第五条 执行实施类案件类型代字为“执字”,按照立案时间的先后顺序确定案件编号,单独进行排序;但执行财产保全裁定的,案件类型代字为“执保字”,按照立案时间的先后顺序确定案件编号,单独进行排序;恢复执行的,案件类型代字为“执恢字”,按照立案时间的先后顺序确定案件编号,单独进行排序。
第六条 下列案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恢复执行案件予以立案:
(一)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
(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
(三)执行实施案件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报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的;
(四)执行实施案件因委托执行结案后,确因委托不当被已立案的受托法院退回委托的;
(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而终结执行的案件,申请执行的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
第七条 除下列情形外,人民法院不得人为拆分执行实施案件:
(一)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内容为分期履行的,各期债务履行期间届满,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分期申请执行,也可以对几期或全部到期债权一并申请执行;
(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有多个债务人各自单独承担明确的债务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对每个债务人分别申请执行,也可以对几个或全部债务人一并申请执行;
(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有多个债权人各自享有明确的债权的(包括按份共有),每个债权人可以分别申请执行;
(四)申请执行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的案件,涉及金钱给付内容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执行时已发生的债权数额进行审查立案,执行过程中新发生的债权应当另行申请执行;涉及人身权内容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执行时义务人未履行义务的事实进行审查立案,执行过程中义务人延续消极行为的,应当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一并执行。【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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