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审计厅的内设机构

2024-05-10

1. 四川省审计厅的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四川省审计厅设14个内设机构:(一)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财务、保卫、信访、保密、宣传、外事、新闻发布、绩效管理、政务公开等工作;编制全省审计工作计划;牵头起草审计结果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及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报告;起草机关管理方面的综合性文件;综合考核市(州)审计机关业务工作;负责全省审计业务统计工作;组织指导协调全省审计机关信息化工作,组织实施“金审工程”,负责机关政务网络信息发布和安全管理;联系特约审计员;承担厅举报中心工作;指导、监督厅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二)法规处。组织贯彻执行审计工作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审计准则和指南以及相关规章制度等;负责地方审计法规、规章的草拟及修改和报批,承担有关协调工作;参与研究制订财政经济方面的法规和政策,提出有关建议;审理有关审计业务事项;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实施审计行政执法和审计业务质量的监督检查,监督审计决定的执行;承担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普法、依法治理等工作。(三)内部审计监督指导处。负责指导、监督内部审计工作;组织协调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的相关审计报告核查工作。(四)财政审计一处。负责审计省级预算执行、其他财政收支及税收征管、省国库办理省级预算资金的收纳拨付情况及市(州)人民政府预算执行、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五)财政审计二处。负责审计扩权强县试点县(市)预算执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和税收征管情况;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六)行政事业审计处。负责审计省级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法院机关、检察院机关、政党组织、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组织审计省政府有关部门及直属单位的财务收支;负责审计省政府主管部门管理的教科文卫专项资金;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七)农业与资源环保审计处。负责审计省政府主管部门管理、其他单位受省政府或省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管理的农业专项资金、资源能源和生态环境保护资金、扶贫开发和大中型水库移民资金等;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八)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处。负责审计省政府投资和以省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省管国家重大工程项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组织对省管其他国家建设项目和省属国有及国有控股施工企业、房地产业的审计监督;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九)金融审计处。负责审计省属国有金融机构、期货交易机构和省属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金融机构以及审计署授权或统一组织的国家金融机构、期货交易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负责审计省属国有担保公司、政府性融资平台公司;对地方债券、集资的审批和证券发行进行审计监督;承办省政府授权的金融审计监督事项;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十)企业审计处。负责审计省属国有及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组织实施对其他国有及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企业的审计监督;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省政府要求对其他企业进行审计监督;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十一)社会保障审计处。负责审计省政府主管部门和其他单位受省政府或省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十二)外资运用审计处。负责审计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在川援助、贷款和赠款项目的财务收支和项目执行情况;负责审计省政府或省政府主管部门驻外非经营性机构的财务收支;对省属国有资本占控股和主导地位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境外中资企业和机构进行审计监督;负责审计省属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的境外资产、负债和损益;开展外债审计、专项审计;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十三)人事处。承担机关及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教育培训、计划生育、出国(境)人员政审和审计专业技术职称考评等工作;承办协管市(州)审计机关负责人的有关事项。(十四)离退休人员工作处。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工作。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及其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其办事机构的设置方式由审计厅党组按照省委规定确定。

四川省审计厅的内设机构

2. 四川省财政收支审计条例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财政收支审计工作,管好用好各项财政资金,维护财政秩序,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依法对本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下级政府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省、市(州)、县(市、区)、乡(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地方税务、国库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按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接受审计监督。第三条 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审计工作。
  审计机关依法独立开展财政收支审计工作,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在实施财政收支审计过程中,应忠于职守、秉公办事,严格执法,遵守审计纪律。第四条 各级地方税务部门税收征收管理情况的审计由同级地方审计机关进行;地方税务部门机关经费的审计由省审计机关组织实施。第五条 各级审计机关应当依照审计法律、法规的规定,于每一预算年度终了后,及时开展财政收支审计工作。第六条 各级审计机关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本级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结果报告。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计机关对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必须真实反映审计期内的基本情况和问题,对审计出的问题应当提出处理意见,并根据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要求报告处理结果。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有必要进行专项审计的,本级人民政府应作出安排,并报告审计结果。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有必要向社会公布审计工作报告或者重大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时,本级人民政府应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第八条 审计机关在财政收支审计工作中,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有关资料,被审计单位应及时提供,并对所提供的资料的真实、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资料,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有权依法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开户和存款情况,有关金融机构应当予以协助,并提供证明材料;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证明材料。第九条 审计机关对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财政部门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向本级各部门批复预算的情况,预算执行中的调整情况及预算收支变动情况,支出结转及收支平衡情况;
  (二)财政、地方税务等有预算收入征收任务的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办理本级地方预算收入的征收、入库、减免、缓征、退库情况;
  (三)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用款计划以及预算级次和程序拨付本级预算支出资金情况;
  (四)财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财政管理体制,办理上下级财政之间的上解、补助、结算和资金调度、拨付情况;
  (五)财政部门总预算会计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六)纳入本级预算管理的各类专项基金的筹集和安排使用情况;
  (七)财政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情况;
  (八)各部门执行年度支出预算和财政、财务制度以及相关的经济建设和事业发展情况,有预算收入上缴任务的部门和单位预算收入的征收、上缴情况;
  (九)本级国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地方预算收入的收纳、分成、报解和预算支出资金的拨付情况;
  (十)本级政府及上级审计机关要求审计的其他事项。第十条 审计机关对其他财政收支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财政及有关部门、单位编制、汇总年度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情况,财政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年度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批复本级各部门或单位收支计划情况;
  (二)财政部门预算外资金专户的设立、管理情况;
  (三)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以及用款单位实际用款进度,依照程序拨付预算外资金的情况;
  (四)财政及有关部门、单位管理政府性基金、附加及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未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基金、附加、收费的收取、提取、募集及上缴财政专户情况,财政部门票据管理及部门、单位使用票据情况;
  (五)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财政部门批准的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单位财务收支计划使用预算外资金情况;
  (六)有关部门、单位预算外资金收支帐户的设立、管理、使用情况;
  (七)财政及有关部门、单位预算外资金决算编制、审核汇总情况;
  (八)未纳入预算管理的其他财政性资金、基金管理使用情况;
  (九)本级各部门的年度决算情况;
  (十)本级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要求审计的其他事项。

3. 四川省内部审计师协会是什么情况?

同学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四川省内部审计师协会于2001年10月成立,其前身是四川省内部审计学会。本会是全省内部审计组织和具有助师以上技术职称的内部审计人员自愿结成的全省性社会团体,是为我省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工作者服务的社会性组织,是中国内部审计师协会和四川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团体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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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内部审计师协会是什么情况?

4. 四川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四川省各级人民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工作,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包括:

  (一)全部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项目;

  (二)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或总投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建设项目。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的领导,支持审计机关建立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信息化管理平台,督促相关部门和单位配合审计机关开展有关工作。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所需经费,本级人民政府应当予以保障。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依法实施审计监督。

  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他相关单位、个人应当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予以协助。第六条 审计机关依照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项目监督管理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

  审计机关及其审计人员实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第七条 被审计单位和相关单位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履行相关义务。第八条 审计机关每年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情况。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每年应当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情况。

  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中发现的重大情况,审计机关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及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

  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整改检查制度,督促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根据审计结果进行整改。第九条 审计机关应当按规定向社会公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结果。

  审计机关应当设立社会公众投诉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公众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及其审计工作的监督。第二章 审计职责和权限第十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总概算、预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单项工程结算、项目竣工决算,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对直接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计调查。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重点审计下列事项:

  (一)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

  (二)建设管理制度制定和执行情况;

  (三)概(预)算编制、审批、执行和调整变动情况;

  (四)土地利用和征地拆迁情况;

  (五)招标投标程序和执行情况;

  (六)合同签订、履行及变更情况;

  (七)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情况;

  (八)投资控制、投资完成和工程造价情况;

  (九)工程质量管理和验收情况;

  (十)建设项目绩效情况;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委托或者组织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聘请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

  审计机关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选择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的社会中介机构。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和聘请的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审计机关使用社会中介机构工作结果作为审计证据的,应当建立健全审查复核机制,并对利用其工作结果所形成的审计结论负责。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委托审计事项所需的资质;

  (二)近三年内未受过行业处理和相关行政处罚;

  (三)与委托参与审计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无利害关系。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聘请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且执业满三年以上;

  (二)近三年内未受过行业处理和相关行政处罚;

  (三)与受聘参与审计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无利害关系。

5. 四川省财政收支审计条例(2012修订)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财政收支审计工作,促进公共财政体系的完善,维护财政秩序,保障财政资金安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开展财政收支审计工作,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财政收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纳入预算管理的收入和支出,以及未纳入预算管理的其他财政资金的收入和支出。第四条 审计机关在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收支审计工作。
  财政由省直管的县(市)政府决算和省垂直管理的市、县级部门机关经费的审计,由省审计机关组织实施。省审计机关可以组织市、县级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第五条 审计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具体组织本级预算执行的情况,本级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征收预算收入的情况,与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部门、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下级人民政府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对其他取得财政资金的单位和项目接受、运用财政资金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第六条 审计机关应当围绕财政收支审计目标,对审计计划、审计内容、审计重点、审计资源、组织实施和成果利用实行统筹管理。第七条 审计机关依法独立开展财政收支审计工作,不受其他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在实施财政收支审计过程中,应当恪守审计职业道德,遵守审计纪律,履行法定职责,依法接受监督。第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地方税务、国库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按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接受审计监督。
  财政、地方税务、社保等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审计机关实现信息数据共享,配合审计机关开展审计工作。第九条 审计机关可以将经济责任审计与部门(含直属单位)预算执行审计、下级政府财政决算审计及其他专项审计结合进行。
  市级审计机关办理经济责任审计事项,涉及对财政由省直管的县(市)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的,依照国家和省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定办理。第十条 审计机关应当有计划地对下列涉及财政收支的事项实施跟踪审计:
  (一)处理突发性公共事件资金的筹集、分配、管理和使用情况;
  (二)国家重大经济政策的执行情况;
  (三)政府重大投资项目资金的筹集、分配、管理和使用情况;
  (四)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要求实行跟踪审计的事项。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在财政收支审计中发现下列事项,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
  (一)涉嫌重大违法违纪的问题;
  (二)涉及国家财政收支政策及其执行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三)关系国家和地方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
  (四)影响人民群众经济利益的重大问题;
  (五)关系国家和地方信息安全的重大问题;
  (六)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开展财政资金专项审计或者统一组织财政收支审计项目的,根据需要汇总审计情况和结果,编制审计综合报告。
  审计综合报告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送,可以同时向有关部门通报。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应当每年对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情况进行汇总,形成审计结果报告,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
  审计结果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基本情况;
  (二)审计机关对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评价;
  (三)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审计机关依法采取的措施;
  (四)审计机关提出的改进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管理工作的建议;
  (五)本级人民政府要求报告的其他情况以及审计机关认为需要反映和说明的其他情况。
  审计结果报告还应当包括对下级政府决算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及审计处理的情况。

四川省财政收支审计条例(2012修订)

6. 四川省审计厅的介绍

根据《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关于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委发〔2009〕24号),设立四川省审计厅(简称审计厅),为主管全省审计工作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7. 四川省会计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会计工作,保障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发挥会计工作在加强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各单位)办理会计事务,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全省的会计工作,市(地、州)、县(市、区)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会计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加强对下属单位会计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指导。第四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管理制度,维护会计工作秩序。第五条 单位领导人领导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和其他人员执行本条例,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六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依法行使职权的会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第七条 对认真执行会计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坚持原则,忠于职守,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应当予以表彰、奖励。第二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第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宣传、贯彻、实施会计法律、法规及会计制度,制定管理会计工作的办法,依法支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行使职权,维护会计人员的合法权益; 
  (二)监督、检查和指导各单位的会计工作,依法对违反会计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行为进行查处;
  (三)管理会计人员培训及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评审工作;
  (四)负责会计证的颁发、验证等工作;
  (五)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会计电算化工作;
  (六)总结交流会计工作经验,表彰、奖励先进集体和先进会计工作者;
  (七)受理因依法履行职责受到错误处理或者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的申诉和举报;
  (八)管理其他会计工作。第九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业务需要设置会计机构,并配备会计人员,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专职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凡不具备配备专职会计人员条件的单位,应当建帐的个体工商户,必须委托合法的代理记帐机构代理记帐。第十条 会计机构必须建立岗位责任制度和内部稽核制度,配备具有相应素质的稽核人员。
  会计与出纳必须分设。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非出纳人员不得管理现金、有价证券和票据。
  单位领导人不得兼任本单位的会计或者出纳。第十一条 会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领导人的近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会计机构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会计人员;会计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近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会计、出纳工作。第十二条 国有大中型企业应当设置总会计师;其他单位根据需要可以设置总会计师或者相应职位,行使总会计师的职权。
  总会计师的任免、职责和权限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总会计师条例》执行。第十三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应当征求同级财政部门意见,任免后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备案。第十四条 会计人员上岗实行会计证管理制度。会计人员必须持有财政部门颁发的会计证,未取得会计证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聘用无会计证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不得伪造、转借会计证。第十五条 各单位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监督、检查本单位及其所属单位执行会计法律、法规及制度的情况,对违反会计法律、法规及制度的行为有权制止或者纠正;
  (二)监督、检查本单位及其所属部门的财务收支、成本费用开支标准、资金周转和财产保管、收发、消耗等情况,制止和纠正违法的财务收支;
  (三)参与拟订本单位经济合同,负责定期检查和分析预算、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
  (四)参与拟定本单位筹资、投资、产品开发及设备更新等经济决策方案;
  (五)拟定本单位办理会计事务的具体制度;
  (六)因依法履行职责,受到错误处理或者打击报复的,有权向财政和有关部门申诉;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川省会计管理条例

8. 四川省2022交通行业内部审计制度

亲,您好, 四川省交通运输行业内部审计工作绩效考核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交通运输行业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交通运输部《交通行业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四川省内部审计工作条例》、《四川省交通运输厅目标绩效管理办法》、《四川省交通行业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按单位性质将被考核单位分为三类,按类别进行考核。第一类为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第二类为有下属单位的厅直属单位或有关单位;第三类为没有下属单位的厅直属单位或有关单位。

第三条内部审计工作绩效的考核,以被考核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完成情况和内部审计机构的自身建设情况为主要内容,相关法律法规四川省交通运输行业内部审计工作相关制度为依据,采用百分制进行考核。

第四条每一项考核内容均设置基本分和最高分,根据被考核单位考核内容完成情况,在基本分的基础上依次加分或减分,最多可加至最高分,最少可减至0分。【摘要】
四川省2022交通行业内部审计制度【提问】
亲,您好, 四川省交通运输行业内部审计工作绩效考核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交通运输行业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交通运输部《交通行业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四川省内部审计工作条例》、《四川省交通运输厅目标绩效管理办法》、《四川省交通行业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按单位性质将被考核单位分为三类,按类别进行考核。第一类为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第二类为有下属单位的厅直属单位或有关单位;第三类为没有下属单位的厅直属单位或有关单位。

第三条内部审计工作绩效的考核,以被考核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完成情况和内部审计机构的自身建设情况为主要内容,相关法律法规四川省交通运输行业内部审计工作相关制度为依据,采用百分制进行考核。

第四条每一项考核内容均设置基本分和最高分,根据被考核单位考核内容完成情况,在基本分的基础上依次加分或减分,最多可加至最高分,最少可减至0分。【回答】
考核的具体内容和结果的评定,按单位所属类别,分别执行《四川省交通运输行业内部审计工作绩效考核项目与评分标准》(第一、二、三类单位)。

第五条考核的方法和程序

1.自查。被考核单位在每年年终时逐项进行自查,并按单位类别填写《四川省交通运输行业内部审计工作绩效考核表》(第一、二、三类单位),经单位主管审计工作领导审签后,连同本年度审计工作总结一并上报省交通运输厅。

2.考核。省交通运输厅在各单位自查的基础上进行考核。根据考核得分按单位类别进行汇总排序,作为评定内部审计工作绩效的依据。在考核年度内发现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单位,或发现单位有审计人员违反《四川省交通行业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行为,实行一票否决。

3.反馈。省交通运输厅对考核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后,向被考核单位反馈,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改进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内部审计工作绩效考核结果纳入省交通运输厅对该单位的目标绩效考核内容,并作为向省审计厅推荐先进单位或先进工作者的依据。

第七条坚持考核与整改相结合的原则,各单位应对自查和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认真进行研究,采取切实措施加以整改,并将整改措施和结果及时上报省交通运输厅。

第八条内部审计工作绩效的考核,应坚持实事求是,务求实效,确保全面、客观、公正地反映出各单位的工作实绩。对考核中出现的下列情况,省交通运输厅将予以通报批评:
(一)连续两年(含两年)考核排序靠后的单位;

(二)在考核中弄虚作假、敷衍塞责的单位。

第九条第一、二类单位应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绩效考核细则,做好对下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直属单位的考核。内部审计工作绩效考核细则应报省交通运输厅备案。

第十条本办法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回答】
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助到您,如果对我的服务满意,请给个赞哦,祝您一切顺利!【回答】